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办?•1、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2、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不能抵扣的项目能否开具专用发票?•不能抵扣的项目也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此次之外,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与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没有必然关系,购进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销售这些服务都可以开具专用发票。既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方法一:不认证、不抵扣。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反正也抵扣不了,索性不认证、不抵扣。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便,在会计上视同取得普通发票处理:••借:相关科目•贷:银行存款(现金)••缺点是形成滞留票。滞留票是指销售方已开出,并抄报税,而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滞留票是税务机关风险管理的重点,企业需要就形成滞留票的原因进行说明,比较麻烦。既然可以开具专用发票,那么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怎么办?•方法二: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取得了不得抵扣的专用发票,先正常认证、抵扣,再作进项税额转出。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形成滞留票,缺点是比较麻烦,会计上:••借:相关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现金)••借:相关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再麻烦也比向税务机关解释为何形成滞留票要简单。需要注意的问题•对购进的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以后转为可抵扣时,必须是购进时已经认证过的专用发票。36号文第一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九条规定,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特别强调“依照本条规定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注意的问题•“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并不是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行了,而是要认证相符,若取得时心想反正也不能抵扣一犯懒没有认证,待以后改变用途时也不能抵扣了,追悔莫及。••综上所述,若购买永远不能抵扣的服务,如餐饮服务、娱乐服务、贷款服务等,建议不要取得专用发票,要求对方开具普通发票;若购买暂时不能抵扣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要取得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待以后改变用途时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可抵扣的金额。发票章盖不清楚,发票还能使用吗?常见的发票作废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已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因此,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发票盖章问题•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国税局答疑——•Q: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A: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国税局答疑——了•网友留言:我公司7月份开具了一张增值税票,因章不清楚在抵扣联上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国税局说盖两个章不符合规定不给认证,并传真过来国税局的证明,要求重新开具发票,符合开具销项负数条件吗?请问从我们这税务局可以办理开具销项负数通知单吗?•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答复:一家企业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盖章出现两个,对方不给予认证,出现这种情况以后,应该由对方国税机关给他出具不予认证的证明说明,已经给传真过来了,这样属于开票有误,或者是盖章有误,销售方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填写具体的原因,以及相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由购买方出具的拒收理由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单,并通知单可以重新开具红字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就可以了。发票盖章问题•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发票有效。•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票盖章问题•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发票盖章问题•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发票盖章问题•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发票盖章问题•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发票应作废/冲红。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1、定额发票有哪几种面额?•通用定额发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种面额。•2、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其结存的原营业税发票应缴销不再使用。•3、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存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4、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是否可以领用通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百元版)?•已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于确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税控系统开票、小额收费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通用定额发票或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5、纳税人提供企业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因此,该业务应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划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销售收入。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6、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要求?•纳税人应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购买方提供4项信息: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若实际付款人(现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属于其他个人,但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为单位的,销售方可在“备注栏”注明实际付款人的名称和有效证件号码。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7、商家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有什么要求?•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填写。如果消费者能将上述信息准确提供给商家,就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8、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票面栏次无法满足开具需求的,如何填写?•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明的信息,发票票面无相应栏次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注明。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最大可容纳230个字符或115个汉字。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9、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4)税收法规规定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其他情形。营改增后常见的发票使用问题•9、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以下情形之外,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开具专票:•(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2)纳税人销售旧货的;•(3)销售自己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