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实务【课程背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通过5年左右时间的过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6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标志着“营改增”的攻坚之战已经打响,我国全面告别营业税,实现全行业的增值税于2016年5月1日开始。对于占我国国民经济相当比重的建筑业以及房地产业而言,营改增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一项系统工程。而建筑业、房地产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对于增值税可谓是一项全新的课题。因此,企业做好转型的相关准备,确保税制的平稳实施,并通过过渡期思考政策与实践中的节税空间,减少涉税风险,是企业管理者与财务工作者必须重视的问题。第一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基础一、背景(一)现行税制分析增值税与营业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2011年,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征收约3.8万亿元,占总税收的比例超过四成。营业税以交易额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重复征税,抑制市场交易规模,个别经济行为定性模糊(如数据信息服务),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增值税以增加值征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方面有优势,从1954年首次使用,到目前已有17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2009年我国实现由生产性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二)“营改增”进程简要回顾为了完善财税体制,落实结构性减税的方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正式于2011年11月16日颁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在方案中规定了上海作为首个营改增试点地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财税[2011]110号)。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2012年1月1日上海市,2012年9月1日北京市,2012年10月1日江苏和安徽,2012年11月1日福建和广东,2012年12月1日天津、浙江和湖北,同时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2013年8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电信业:财税[2014]43号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最后一批营业税税目的:建筑业、销售不动产、金融业、传统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财税〔2016〕36号:2016年3月23日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上述4个行业均于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三)建筑业“营改增”实施背景目前,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金融保险业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总方案即将公布,这将直接影响四大行业的800余万户企业,涉及年营业税税额1.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15%。可以看到,截至现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传统生活服务业特别是前三者,占据了国民经济的绝对大头,也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原定于2015年全面完成的“营改增”战略部署,也不得不一再推移。在2016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一锤定音”,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营改增”),中国增值税进入了新的时代。总理李克强有一句话说了十遍还不止,——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二、建筑业“营改增”的难点分析(一)抵扣链条问题实施增值税制,其主要优点在于其抵扣链条完整,从而实现全过程的税负控制,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税负管理,税管机关的精准控税。建筑业实施增值税,首要的就是要解决抵扣链条问题,即从购入劳务、原材料、总分包等关系方面,都要考虑完整的抵扣链条,否则税负必然只升不降。——这也是去年建筑业相关行业协会经过测算,如抵扣链条不完整,建筑业税负将普遍上升的主要依据。(二)票据取得问题抵扣链条除了产业链的完整外,其形式要件就是当前税管机关的主要手段“以票管税”,而建筑业很大程度上是提供建筑、安装的劳务服务,由于历史原因、操作习惯,一些劳务用工、基础性材料(如河砂),总分包情况下,无法取得专用票据,使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无法实现。(三)主管税务机关转变问题建筑业的历史税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这也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由地方征管的重要税源。“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管机关为国家税务局。这涉及到建筑企业与主管征税机关的衔接与沟通,同时需要做好纳税人身份登记,考虑适用税率。(四)建筑企业自身应对问题观念上:明确“营改增”是大势所趋,是国家减轻企业税负的长远大计。准备上:做好相关准备与应对,分析企业现有业务特点与关键环节,从人员培训,组织建设、税企沟通等方面做好准备。实施上:分析企业自身在抵扣链条、业务特点、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伙伴的基本情况,同时及时与主管税务局做好沟通,实现“营改增”的顺利实施。(五)小结在建筑业方面,除建筑服务外,工程承包涵盖勘察、工程设计、建筑安装、设备与材料采买、工程试运行、工程管理、工程监理等多个服务领域,受到营改增试点全覆盖的深刻影响。兼营、混合销售、跨境服务、异地施工、资质共享、简易计税、差额征税等特殊销售行为在工程承包领域广泛存在,实际操作难度大、分歧多。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存在的兼营、混合经营等复杂业务,建筑企业财务人员以前对增值税业务、操作模式不熟悉,对于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三、“营改增”政策支撑文件(11道“金牌”与一封信)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7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8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6]号)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12.温情脉脉的《致全国营改增纳税人的一封信》(2016年4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部分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一、建筑企业如何正确核算及申报增值税(一)税目的判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原营业税税目注释“建筑业”中的“建筑”,将“扩建”纳入“改建”。明确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属于兼营业务,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三网、水电气的开户、安装等)修缮、装饰、其他建筑服务,与原来营业税中的定义基本一致。航道疏浚属于现代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不再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二)纳税人身份界定与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在境内销售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1.身份界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个人、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单位、工商户:小规模)一般纳税人判断标准: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建筑业(——扣除营业税后,得到净销售额)按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上述公式中“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前的营业额计算。(——原营业税情况下,总包扣除分包营业额)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企业,分别认定(综合性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预登记,试点实施后正式登记。(不是认证)2.适用税率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3.计税方法(一)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二)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即含税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还原)注意:增值税是价外税(即税款不计入价格中,也就是收入不包括税款)小结:使用税率计算时,税基为总价/(1+11%),销项税=税基*11%,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使用征收率计算时,税负=销售额*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二、建筑企业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与使用(一)科目设置1.一、二级科目明细设置企业应该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留抵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2221应交税费借方贷方一级明细科目二级明细科目01应交增值税见下表02未交增值税01一般计税02简易计税03增值税留抵税额04待抵扣进项税额01未认证或已认证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02营改增待抵减的销项税额03新增不动产购进未满12月进项税额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设置应交增值税借方贷方备注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减免税款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可不设置(二)科目使用1.一、二级明细科目使用“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月末转入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转入多交的增值税也在本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金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2.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或专栏使用应交增值税:借方:(5个)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借方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转出未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等专栏或下级科目“进项税额”,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已交税金”,记录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记录企业月末转出应交未交的增值税。企业转出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系核算差额征税的试点纳税人本期从销售额中扣减的、购进应税服务按适用税率计算的销项税额;如果原一般纳税人未兼营该应税服务的,可以不设此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