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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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乐乐: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是指依法律规定应当终止劳动合同而未立即终止,待延续一段时间后方予终止的行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逾期终止是对终止劳动合同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合同,需要自动延续。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主要是为了对某些劳动者进行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45条逾期终止情形)。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不足五年案例【案情简介】老王是本市一家国有企业的老职工,从事驾驶员工作。企业与老王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年底,人事部经理找老王谈话,告诉其由于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已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了报告,企业准备着手裁减人员。同时企业答应按照老王的工作年限给予其经济补偿金,老王也同意了。今年年初老王收到企业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其经济补偿金。但是老王的家属知道此事后,认为企业这种做法与国家现行的规定是相违背的,老王也觉得企业是不能与自己解除合同的。于是,老王与家属一起找到人事部,要求企业收回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没有同意,老王在无奈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查后予以受理。【庭审答辩】老王在劳动仲裁委开庭审理时认为,尽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和职工的意见,还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但是本人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只有4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单方面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所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恢复与我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企业则认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并且提前30日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过,是完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并且征求过老王本人的意见,当时他也同意的,现在对老王提出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企业不能同意,再说企业已经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仲裁裁决】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老王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以裁减人员为由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撤销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老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人员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而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但是,即使企业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但对于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职工,即使企业愿意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也不得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撤销企业与老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该与老王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赵霞律师】距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合同到期能终止吗?姚某今年56岁,是一位老职工,在某公司连续工作已有三十年。最近,姚某与单位签订的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该公司的效益最近不是很好,一直在精简人员,因此,姚某很担心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而下岗。请问,对像姚某这样的老职工,劳动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45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姚某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他是不会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下岗的。对老职工国家劳动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问:我母亲今年46岁,是一位老工人,在某工厂连续工作已经25年。最近,我母亲2007年12月与单位签订的3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该公司的效益最近不是很好,一直在精简人员,因此,我母亲很担心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她续签劳动合同而下岗。请问:对像我母亲这样的一些老职工,国家劳动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答:国家劳动法律有这方面的特殊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为由,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你母亲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她是不会因此劳动合同期满而下岗的。《四川工人日报》(2010年10月16日03版)不足5年退休合同到期单位能否令下岗2010/2/915:00:41法治快报龚律师:我今年51岁,是一位老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已有30个年头。最近,我与单位签订的3年期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由于单位的效益不是很好,一直在精简人员,因此,我很担心合同到期后单位不与我续签而下岗。请问,对我们这些老职工,国家法律有没有规定特殊的保障措施?读者赵守安赵守安读者: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5项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不得以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企业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经营方式调整等为由,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延续至劳动者退休。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因此不会因劳动合同期满而下岗。劳动合同法定顺延劳动合同经由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该合同自然终止。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即劳动合同的法定顺延。关于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的规定散见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之中(见本文所附相关法条),当法定顺延情形出现时,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通常的理解认为,劳动合同法定自动延期应当理解为劳动合同期限的自动变更,即事实形成而不需要通过双方再续签劳动合同予以确认,既不是续签劳动合同之行为,就不应当算作是续签一次劳动合同。自动顺延期间应当理解为在原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有些用人单位担心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定情形到期之后,如果单位终止了劳动合同,会发生劳动者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问题。事实上,也确实发生着类似案件,鉴于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并发生自动顺延情形时,通过制作《劳动合同顺延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顺延确认书》等类似文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确认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截止日期等,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因劳动合同自动顺延发生的劳动争议。而对于劳动者来说,掌握双方签字盖章的顺延书面材料,对劳动者权利也是一项较为明确的保障,双方共同创造诚信和谐的用工环境。附:劳动合同法定自动顺延相关法律规定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工会法》第十八条: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4、《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沈斌倜律师】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两类,一类是法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另一类是约定终止,即劳动合同因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在《劳动法》的实施中,一些用人单位随意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并据此终止劳动合同,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前消灭,不能真正起到维护劳动者就业稳定权益的作用;同时,对于劳动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单位破产等情形下,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法律没有作出规定。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内容,除了增加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下,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规定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了,该约定也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劳动合同的目的已实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劳动岗位,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消灭。(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履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消失,劳动合同因无法履行而终止。(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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