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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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规则编号:GZ002-2007(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粮食生产、消费和流通发展,规范粮食交易行为,维护各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优势,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核准,设立广州华南粮食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以有限公司方式经营管理。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国家标准GB/T1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本中心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商、注册检验机构、注册交收点、结算银行、本中心等一切参与主体必须遵守本规则。第四条本中心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本中心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络,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商提供农产品电子交易系统服务,并提供相关物流、信用、信息等服务。第二章术语和定义第六条电子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交易指令,订立电子合同或其它补充协议的行为。第七条交易商,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无不良商业记录,经本中心核准取得交易席位,在本中心从事粮食为主的农产品交易活动的企业。第八条交易员,是指经交易商授权,代表交易商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人员。第九条电子合同,是指通过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订立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一定价格条件交付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买卖合同。第十条注册交收点,是指由本中心核准注册的若干负责对交易商品提供接卸、保管、发运及其它相关物流服务的仓储运输单位及其地点,包括注册交收仓库、货场、港口、车站等。注册交收点名录由本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和更新。第十一条注册检验机构,是指由本中心核准的若干负责对交易商品进行检验、鉴证、认证的第三方权威专业机构。注册检验机构名录由本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和更新。第十二条提单,是指由注册交收点签发给交易商的提取储运货物的凭证。2第十三条提单注册,指本中心对注册交收点出具的提单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登记的行为。第十四条注册提单,是指经过本中心注册的提单,注册提单项下的储运货物可以在本中心进行交易。第十五条交收日,是指合同规定的货物交收日期。第十六条结算银行,是指由本中心约定的、协助本中心进行资金划拨,并依照交易商和本中心的共同委托对相关账户进行监管的银行。第十七条总交易账户,是指本中心在结算银行以本中心名义开设的、由交易商与本中心共同授权结算银行监管并按本规则及相应细则自动结转合同订立准备金、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服务费及其它代收款项的账户。第十八条交易账户,是指交易商在本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取合同订立准备金及授权结算银行与总交易账户直联,自动结算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服务费等资金的自有账户。第十九条电子挂牌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挂牌交易系统发布采购或销售意向(挂牌),其他交易商对挂牌采购或销售的商品进行销售或采购操作(摘牌),订立电子合同的交易行为。第二十条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竞价交易系统发布采购或销售意向,最终与规定时间段内出价最低或最高的交易商订立电子合同的交易行为。第二十一条电子专场交易,是指本中心接受交易商委托,参照普通挂牌、竞价等交易规则设计,由买方交易商或卖方交易商通过本中心特定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实时挂牌、竞价或协商,达成交易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准备金,是指为进行交易和结算,交易商在交易账户以及未开设交易账户的交易商直接在总交易账户中预存的专用资金。本中心交易系统设定合同订立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其合同要约总额的5%。第二十三条合同订金,是指按已成交电子合同的规定,为确保已成交电子合同的履行暂收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本中心交易系统设定合同订金比例不得低于合同总价款的3%。第二十四条交易商委员会,是指由交易商代表组成的自律及常设咨询机构,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本中心发展的建议权、对本中心公平交易的监督权。第二十五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交易商之间的电子合同约定和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商合同订金、货款和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六条交收,是指按照电子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电子合同约定商品办理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的行为。3第三章交易商管理第二十七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商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与农产品相关的生产、贸易、加工和消费等活动的企业。(二)无不良商业记录。(三)卖方交易商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具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或提供买方交易商可以接受的其他有效商业发票。(四)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及本中心其他规定。(五)交易商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第二十八条交易商在本中心的电子交易只有通过本中心的内场席位或外场席位才可进行。内场席位位于本中心营业场所内,由本中心配备必要的交易设施;外场席位位于本中心营业场所外,由交易商按本中心建议标准配备相应设施。交易商应按使用的席位及期限向本中心交纳席位服务费(包括内场席位或外场席位),每个席位服务费收取标准如下:期限席位服务费(万元)内场席位外场席位六个月10.6一年1.81二年2.51.5五年32本中心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席位服务费收取标准。第二十九条交易商可以转让席位,交易商在转让席位时,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签订席位转让协议,并将席位转让协议送交本中心核准后生效。第三十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交易商须填写并签署本中心制发的《交易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者须对其提交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申请者获得本中心核准后,即可获得本中心交易商资格。第三十一条交易商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内进行交易。(二)享有本中心提供的相关服务。(三)经本中心核准转让席位。(四)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中心交易商委员会。(六)其他应享有的权利。4第三十二条交易商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及本中心其他规定,接受本中心的监督和管理。(二)保护好自己的席位号码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席位账号和交易密码在本中心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三)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四)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交本中心备案,及时向本中心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五)爱护本中心设施,维护本中心声誉。(六)其他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三条交易商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本中心的席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中心的相关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规则、相关细则和本中心其他规定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中心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交易商更换交易员。第三十四条若交易商不继续在本中心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交易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资格注销手续的交易商须对其席位号码发生的所有行为或事件承担全部责任。第三十五条由交易商选举组成的交易商委员会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代表全体交易商行使对本中心发展的建议权和公平交易的监督权;(二)协助本中心化解各种风险。第四章交易第三十六条本中心交易的商品为以粮食为主的农产品加工品、半成品和副产品。第三十七条交易商在进行交易时,由买方交易商或卖方交易商在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发布购买或销售指令,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成交价格,订立电子合同。第三十八条本中心电子交易模式主要有挂牌、竞价和专场交易,交易商可根据需要任意选择适合的交易模式。根据交易商需要及国家政策许可,本中心将不断开发新的交易模式。第三十九条本中心的交易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全国性工作日的固定工作时间,具体交易时间由本中心提前公布。必要时,本中心可临时适宜调整相应交易时间。第四十条本中心采用人民币交易,价格单位为元/吨,均为含税价格。交易数量以吨为单位。第四十一条电子挂牌、竞价和专场交易的价格条件由交易商在电子合同中约定。注册交收点名录以及不同注册交收点间的升贴水标准由本中心根据相应交易需要确定、实时更新并公告发布。5第四十二条本中心交易系统将根据交易商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或持有提单量、电子合同要约价或交易系统实时成交价、相应品种合同要约订金比例自动核定其某品种最大交易量,交易商应根据自己的交易规划及时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第四十三条交易商在本中心交易的程序:(一)交易商买进商品时,须提前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并将购买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二)交易商卖出商品时,须提前在本中心注册等量提单或存入足额的合同订立准备金,交易时将卖出指令输入电子交易系统。(三)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提单情况确认交易商的买卖资格,将买入或卖出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买入价大于或等于卖出价时自动成交,成交价为买入价或卖出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发送至交易商的计算机终端。(四)交易商输入电子交易系统的交易指令,可根据交易商需要自行决定拆分与否,拆分的未成交部分继续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等待成交,未成交的指令可以撤销。(五)交易商的交易指令一经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有效并撮合成交,即视为订立电子合同,该电子合同对已成交的相关交易商均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第四十四条提单的注册程序为:(一)交易商向本中心提交书面提单注册申请,填写《提单注册申请表》,本中心审核后向该交易商及注册交收点出具《提单注册通知书》。(二)申请注册提单项下的商品运交注册交收点点收后,根据实际点收数量和质量,注册交收点按本中心要求的格式向交易商出具《提单》。(三)注册交收点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提单数据提交本中心。(四)交易商持注册交收点开具的提单到本中心申请注册。(五)本中心核实无误后核准注册。第四十五条提交本中心申请注册的提单,无论是否获准本中心核准注册,注册交收点均须凭本中心背书或其它正式书面放行通知方可办理交提货手续。第四十六条在本中心注册后的提单可直接用于交易。第四十七条为保证电子交易的安全,本中心实行经过安全认证的席位号码管理。本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只接受与其席位号码唯一对应的指定终端的交易指令。交易商对在其席位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交易商进行交易,按1元/吨定额向本中心交纳交易服务费。6第五章结算第四十九条本中心采用一收一付、先收后付、收支相抵的原则。第五十条交易商的交易结算均应通过本中心指定的结算银行进行;如果交易商双方协议自行结算,则必需填写《交易商自行结算备案书》。第五十一条交易商双方通过协议自行结算的行为及结果由交易商双方自行负责,本中心在收到《交易商自行结算备案书》后,返回除手续费外的暂收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或合同订金。第五十二条交易商划拨资金应在本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其划拨资金的方式为:(一)本中心和交易商分别以各自名义在结算银行开立总交易账户和交易账户,本中心在总交易账户中为交易商开立与其交易账户唯一对应的子账户或二级账户。(二)交易商在正式交易前以《划款账户公函》形式将其交易账户的户名、开户行和账号通知结算银行,并授权结算银行按交易系统指令自动结转相应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服务费、其它代收款等。(三)结算银行将于每日开市前根据交易系统指令及上述交易商授权,将交易商交易账户的资金如数加入到交易商对应的席位,作为交易商进行交易的合同订立准备金。未开设交易账户的交易商,须将合同订立准备金直接存入总交易账户。(四)在交易时间内,交易商如果向其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结算银行将自动把该资金加入到交易商对应的席位;交易商如果直接向总交易账户存入资金,则由本中心把该资金加入到交易商对应的席位。(五)交易系统闭市前,交易商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将暂时被冻结;闭市后,结算银行自动将交易商未被使用的合同订立准备金从本中心总交易账户划拨到交易商交易账户。第五十三条本中心和交易商共同授权结算银行对交易账户和总交易账户及其之间的自动结转进行监管,结算银行只能根据本规则及其细则对交易产生的合同订金、货款、违约金和交易服务费等进行代收代付的自动结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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