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贸易术语FOB与CIF在出口业务中的选择和应用摘要: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加深,我国许多企业也纷纷加入了国际贸易的行列。这在给我国经济带来勃勃生机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但由于对国际贸易术语的认识偏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失误,致使企业承担了本不必承担的责任,给国家带来了不应有的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壮大。在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频繁使用的贸易术语主要是装运港交货的FOB和CIF这两种。虽然二者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出口方的风险并不相同。在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出口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总体来说,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关键词:国际贸易术语出口业务FOBCIF1、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和分类及FOB和CIF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又称为价格术语,是用一个简明的语言或外文字火国际代码来说明卖方的交货地点,商品价格的构成以及买卖双方在手续、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的特定用语。1.1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和分类1.1.1国际贸易术语的内涵从本世纪中期开始,以集装箱为代表的集成运输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并带来传统运输方式的一系列革命,目前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数量已远远超过散运货量,国际商会重新修订《通则》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了适应不断革新的运输技术,尤其是集装箱联合运输,多式联运和“近海”海运中使用公路车辆和铁路货车的滚匀滚卸运输的要求。在新的运输方式下,以传统意义上的“船舷”作为划分风险和费用负担的分界线,已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依照《通则》,贸易术语FOB和CIF都是装运港交货术语,只适用于单一的水上(海上)运输方式,其风险和(额外)费用的转移都以装运港口的船舷为分界线,出口方要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1.1.2FOB术语的涵义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中文意思:船上交货„指定的装运港。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包括: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相应票据。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并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卖方,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1.1.3CIF术语的涵义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namedportofdestination),中文意思:成本、保险费、运费„指定目地港。买卖双方各自的义务包括: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提供相应票据。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并且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1.2实际业务操作中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和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1.2.1实际业务操作中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国际货物买卖的目的和全过程,在于实现货于款的跨国相对流动,而贸易术语具有双重性,即可确定作为货物流动方式的交货条件,又可决定作为价款基本单位的价格调件。因此,实际业务操作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应考虑货于款两方面的因素。1.2.1.a货物因素货物因素包括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品种很多,而不同品种的货物其特点也不同,从而影响了术语选用货物的市场状况。货物的市场状况包括供求关系与价格动态。当国际市场某种商品的供过于求或价格看跌时,因买方处于主动,合同采用的术语一般对卖方有利,如出口按F组术语,进口按C组术语,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火价格看涨时,则情况完全相反。1.2.1.b价款因素国际货物买卖的价款,一般都是以外汇计价并支付的,且在价格构成上存在着差别;而价款的流动,则是由支付方式所决定的,且支付方式与交货方式又有着重要的联系。因此在价款方面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因素有支付方式、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等。国际贸易中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多种支付方式,但适合F、C两组术语的则是信用证支付方式,因为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决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即商业信用危机),并能为双方提供融资变利。说外汇管制与价格构成,由于目前,世界各国为了控制本国的贸易逆差或保持本国的贸易顺差,在外汇管制上一般都限制采用E族术语出口和D组术语进口,以避免外汇的收入太少和支出太多。对于F、C两组术语,因从价格构成上考虑F组术语为成本价、C组术语为成本加运费(保险费),所以,一般都鼓励采用C组术语出口和F组术语进口,从而达到外汇增收减支的目的,进而带动本国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1.2.2选用贸易术语时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在实际业务中,选用贸易术语是对各因素轻重权衡的原则本着以下原则:第一,在保障货、款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贸易往来,不可因噎废食,也不可盲目追求成交量;第二,在不违背国家宏观政策的前提下追求企业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并在无损于自身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多的为国家带来相关的社会效益,如力求在本国办理运输、保险,以促进运输业、保险业的发展;第三立足眼前利益,注重长远发展;第四,以动态的眼光审视现实的状况,做出分析、预见,对静态的决策方案进行适时的调整。2、FOB与CIF在实际业务中的选择2.1FOB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应用FOB术语是当今国际贸易中采用的主要术语之一,由于FOB术语下卖方承担的义务较少,便于对外报价,同时也利于规避运价风险,因此不少卖方愿意主动选择FOB术语。所以在订立出口合同时,首先面临贸易术语的选择问题。目前我国的许多出口企业一般都习惯于采用FOB术语出口,特别是近几年来,由于运价的无度上涨以及以FOB贸易术语成交的比例越来越大,因为国际市场尤其是来中国采购的市场基本为买方市场,买方为自方利益多要求卖方以FOB报价。FOB条件对买方的好处很多,比如买方买保险,对险种的选择、费率、索赔等方面都有主动权;买方指定运输,可以获得控制运输成本、获得批量运费优惠、要求运费赊帐、批量进口清关等便利;FOB价格可以让买方直观地评价各国的成本。国际燃油价格,各国货币价格和海湾地区战争风险的不稳定性,造成船公司的远洋运费报价随行就市,不利于卖方核算运费成本。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出口主动选择做FOB,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很多出口企业为了规避运价上涨的风险,往往乐于报FOB价。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近几年的国际贸易合同中,服装业采用FOB出口的份额超过90%,其他产品的比例也在70—80%。其中的原因,一是有些人认为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简便易用:由于FOB价主要是成本价,为了在国际市场上争取更多的客户,我国出口商非常乐意以FOB贸易术语签订出口合同,吸引更多的客户。很多外贸企业,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认为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手续简明,便于对外报价,买方自行办理保险业务和处理索赔事宜,卖方只要及时通知买方装船订舱,让买方及时办理保险业务即可。卖方认为FOB术语可以减轻自己的负担,不用自己租船订舱,不用自己联系保险公司为出口货物投保,简单便利。二是前些年我国的海洋运输和保险事业不太发达,人们习惯于由国外的进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从表面上看,出口企业在该术语下既无须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等事宜,又不用承担与之相关的费用,因此能够更好应对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匮乏的现实。这无疑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商品价格,增加交易机会。但是如果对FOB价格术语的认识仅停留在表面,缺少对其本质的深刻理解和全面的风险意识,出口企业有可能陷入海运费及相关费用纠纷并造成损失。因此,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确认。2.2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弊端随着FOB术语在我国出口合同中的大量运用,很多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其弊端主要以下几种。2.2.1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这个保险利益,在国际货运中,体现在对保险标的所有权和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上。以FOB方式达成的交易,货物在越过船舷后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发生损失,买方的利益受到损失,买方具有保险利益。由买方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合同只在货物越过船舷后才生效。2.2.2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国外买家要求采用FOB术语的,一般都与其指定船公司或货运代理有着良好甚至特殊的关系。他们不仅可以担保提货,有时还能指示船公司或者货代提出无理要求,拖延出具提单或出具不合格提单,或者搞无单放货,使我国出口企业货、款两空。这样,即使在信用证条件下,我国出口商也难以保证安全结汇。2.2.3大量使用FOB术语,还会增加我国出口企业的各种隐性支出FOB术语下,卖方负责支付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很多船公司或者货代看中这点,往往以便宜的价格招揽国外客户指定其作为FOB项下买方指定代理,随后再对我国外贸企业大幅度提高装船前的一系列船杂费用,甚至巧立费用名目,来转嫁其费用损失或者捞取超额利润。2.2.4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在FOB术语下,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作为出口方,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这时买方若存心欺诈,可借口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出口方若以提单持有人名义状告承运人无单放货,由于卖方和船方并没有合同关系,卖方的托运人身份是模糊的,船公司凭托运人(买方)的指示放货是通行的做法,卖方打这场官司也是很艰难的。2.2.5船货衔接的问题FOB价格条件下当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装运期内将货物备妥装船,往往产生船货衔接不好的问题。比如买方因各种情况导致船期延迟,船名变更,或船公司舱位紧张,订不到舱。这样会使卖方增加仓储等费用的支出,或因此而使卖方迟收货款造成利息损失。卖方如果备货时间仓促,或船公司在装运港的航次少,无法将货物在指定日期装上指定的船只,则卖方就要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航费或滞期费。更糟的是,在舱位紧张时,指定船公司发现到付运价偏低而又不是大客户时,往往不予及时安排舱位。如果货已备好而国外买家不同意延期,我方就要面临巨大风险。另外,在FOB术语下,即使卖方已将货物备妥,买方如由于行情变化不想履约,也可能以订不到合适的船为借口拖延,导致卖方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而卖方除了有货物贬值和不能及时卖出的损失外,还要增加装运港的仓储费损失,而鲜活和季节性商品损失就更为惨重。总之,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面临着保险范围、运输、制单、船货衔接等许多风险和弊端,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应该谨慎选择。3、CIF贸易术语在出口业务中的优势在我国的对外出口贸易中因为由我方自己办理运输和保险,从而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控制权,和FOB相比在出口中采用CIF贸易术语具有很大的优势。3.1船货衔接方便远洋运输由于距离远,受自然条件(如台风、海啸等)的影响大,往返时间长有的要两个月以上才能往返一次。单一船舶公司从中国港口启运的某条远洋航线的货船不多,有的甚至每月只有一个航班。采用CIF术语有效地解决了船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