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解放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争创便民服务示范中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便民服务中心是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服务项目和其他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第三条便民服务中心是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站所集中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窗口式办公场所,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站所的行政服务事项均应当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和办理。第四条便民服务中心坚持科学规范、依法行政、公开透明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第五条便民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公,集中受理,限时办结。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便民中心是的常设机构,由党工委直接领导,党工委书记是便民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便民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对便民中心的不定期考核等。街道办事处要将所属站所、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和办理人员向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归并,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承担对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第七条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职责:(一)拟定本级便民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基层站所实施的行政服务事项进入中心集中、统一办理。(三)对需要上报、转报有关部门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建立代理代办制度。(四)对进入中心的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考勤考核。(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六)街道办事处决定由其行使的其他职责。第八条便民服务中心的职能如下:(一)提供咨询、代办和帮办服务。(二)宣传解释各项政策、法律法规,接受群众咨询。(三)协助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发布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