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监理项目部安全隐患派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1、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2、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部门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管理部门应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4、事故隐患的范围4.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4.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4.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4.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4.5、可能造成职业伤害、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4.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4.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4.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4.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5、安全管理部门每周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各施工区域内进行隐患排查一次,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6、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施工单位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7、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8、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9、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公司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10、事故隐患坚持“谁发现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发现事故隐患的个人、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班组、部门主要负责人。11、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项目部,凡项目部能整改的不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12、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13、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14、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15、处罚: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处500元罚款;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主要责任人处500元罚款;对不及时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500元罚款。16、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应对监理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交监理部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公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