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单位名称:日期:年月日——年月日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西乌旗公安消防大队制说明一、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明禁令;(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二、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三、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四、防火巡查、检查出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应在此本中记录。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至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3、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4、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6、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7、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8、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表检查人员检查日期火灾隐患检查人:整改措施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处理结果复查情况检查人:消防安全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