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物流有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了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XX物流有限公司《企业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成员公司(含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非独立合算的外派单位)。(以下简称:公司及成员公司)三、本制度作为公司审计管理的纲领性文件,公司及成员公司制定的各类审计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均以本制度为准则。四、内部审计为管理层系统地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第二章内审机构和内审人员一、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内审工作,对工作过程和结果向总裁负责。二、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报经总裁同意,审计部可以从公司其他各部门或成员公司,临时抽调人员从事内审工作。审计部应当对临时抽调人员作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对临时抽调人员的工作结果负责。四、内审部门可以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审计小组,分别派往各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任务。五、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部门管理,督促内审人员勤勉尽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六、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内审部门依照本制度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公司本部的其他部门、成员公司和个人的干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八、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九、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十、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第三章内审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围一、审计部负责对集团各部门、各全资企业及下设分公司、外派机构,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一切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二、审计部的职责:1、拟定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流程,参与制定集团的其他规章制度;2、开展内审工作,提出管理建议,当好领导参谋;3、检查总裁批转的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4、负责协调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及其他参股企业的内审工作。三、审计部的具体工作内容:1、财务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对集团公司财务收支情况审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月度、年度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月度、年度会计凭证及会计报表(包括其他管理报表)进行审计;对集团及所属企业财务计划或预算的编制、执行情况及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对资产保值、增值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2、合同审计:对各类合同的签定、履行和违约处理情况进行审计。3、效益审计:负责对集团及所属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经营业绩的真实性进行审计。4、管理审计:○1对ISO9000的质量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对集团及所属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审计;○3对内控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5、采购审计:对公司的大额采购进行询价,审核、降低采购成本。1、6、离任审计:对总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二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财务人员、与资产或资金有关的人员、印章保管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的离任审计。检查其任期内完成集团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遵守财务制度的情况;落实其任期届满或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其任期内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在离任人员交接的过程中,必须有监交人。其中监交人为二人,一名为业务监交人,另一名程序监交人。二级部门负责人离职由其直接上级为业务监交人,运营部门一级负责人离职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业务监交人,财务部一级负责人离职由审计部负责人为业务监交人。程序监交人由总办负责人担任。审计部离任审计对象:总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二级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财务人员、与资产或资金有关的人员、印章保管人员以及总裁指定须审计的人员。离任审计具体时间如下:●对于正式员工在接到总办通知后一周内完成离任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对于非正式员工(即试用期内)将在二天内审计完毕,三天内出具审计报告。7、对重要客户或供应商的资质情况及信用情况进行审计。8、专项审计:接受总裁临时的指令,对其指定的事项进行审计。四、经总裁同意,审计部可以就内审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有特性的事项,在集团范围内进行审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第四章内审部门的权限一、公司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编制的财务、经营、投资、融资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审计部。二、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按质、按量报送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一切资料(包括原件或复印件、电子版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对于常规审计项目按《定期审计项目——所需审计资料一览表》中的具体规定报送;对于专项审计或其非定期审计项目,则根据审计通知书后附的资料清单报送。对未按规定时点和要求报送审计资料的单位或部门,将给予处罚。(具体规定如下:每一次审计中所需报送的一项资料迟交一天,责任部门负责人扣罚1分;二项资料迟交一天,则扣罚2分;二项资料迟交二天,则扣罚4分;以此类推,并在当月考核中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对对应具体责任人员予以同等处罚。)三、在履行职责时,内部审计可以不受限制地任意、直接、立即查阅属于公司的所有文件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1、规章制度、会议记要、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内部文件资料;2、凭证、账册、报表、对账记录、实物等会计资料;3、签订的各类合同、招投标活动纪录、材料物资核价单、供应单位及人员信息档案等资料;4、工程计划、施工图纸、预算、结算、决算等文件资料;5、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档案管理等文件资料;6、其他与审计工作相关的资料。四、审计部可以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五、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委派审计人员对有关单位或特定的事项实施内部审计。实施审计过程中,除特别限定外,受委派的审计人员具有与委派其工作的审计部同等的审计权限;六、进行内部审计时,如有必要,报经总裁批准后,审计部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档案等原始文件和资料;七、根据需要,审计部可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公司其他部门、各下属公司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应当邀请审计部参加。审计部是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小组的成员单位之一;八、审计部进行审计工作时,有权随时实地察看、盘点或监督盘点实物;有权进行工作流程测试;九、审计部履行职责时,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公司下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审计部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十、审计人员应根据预定的审计目标,在预定的审计范围内实施内部审计。如有必要并经批准,可调整审计目标,扩大审计范围,或进行追溯、延伸审计;十一、内部审计可以直接受理工作人员个人就可能存在的欺诈、浪费、滥用职权、不遵守行政、人事和其他制度或与内部审计的任务规定相关的其他不规范活动提出的投诉或提供的信息;十二、公司保证所有工作人员均有权与内部审计进行秘密接触和向其提供信息,而无打击报复之虞。但明知信息不属实或故意无视其真实性或错误性而向内部审计提供的,将不影响公司有关内部举报政策中的有关措施;十三、内部审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行为,有权作出制止的决定,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1、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行为;2、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3、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行为;4、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十四、审计部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交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汇报材料,可以不抄送、抄发相关单位和个人;十五、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和拒绝提供资料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经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批准,审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十六、审计部认为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应当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董事会或公司管理层提出处理建议;十七、对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审计部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审计工作规划和公司年度总体计划拟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总裁批准后执行。二、审计部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审计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确定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三、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工作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的电子版(含附件:被审方提供的资料清单),原件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注:对行定期审计项目,将在《定期审计——所需审计资料一览表》中规定被审计单位资料报送的具体要求,在此不再签发审计通知书。四、审计部实施审计时所采取的方式,可以是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及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五、审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通过规范方法获得必要的证据材料。审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六、审计人员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在其提供的书面证据上签章。如其拒绝签章,内部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七、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九、实施内部审计后,审计部应当及时向合适的对象报告审计结果。十、审计外勤工作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拟定审计报告初稿,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就审计报告向审计部出具书面意见;如逾期未作回复,将视作无意见,有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注明。审计部应在查明后采纳或维持原报告。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审计部查明后维持原报告或作必要的修改。十一、审计部根据审计报告草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报总裁审定。经总裁审定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应和审计报告一并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执行过程中需要公司其他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普遍性问题,经公司总裁批准,可以公司名义批转各部门、下属公司执行。十二、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决定和审计报告不服,可以向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审计决定继续执行。审计部应当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