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财务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根据财政部、国家教委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有关财务法规和制度,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领导分管系统限额、专项审批,大额借支实行联签制。第三条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主管财务工作的财务主管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在综合部内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职机构——财务组,统一管理公司和各个校区财务工作,对公司负责。同时,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总经理和董事会监督。第五条公司目前配置一名财务主管和一名出纳具体管理财务工作,各校区配有财务助理协助处理校区内财务工作。第六条公司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第七条公司对财务有监督职责,内部审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各项收入管理制度第八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包括培训费收入及其他收入。1.培训费收入:指学校培训中心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收取的各项收入。刷卡收入每周周会上报刷卡凭条和报名名单。现金收入在周会上全部上交公司财务部门。2.教具教材收入:指学校销售的配套教具和教材收入。管理同上。3.其他收入:主要是指一些零星收入,如学校财产变价收入、赞助费、比赛费等应属学校的收入。管理同上。第九条各分校不得擅自截留学校的收入(目前订金除外),私设“小钱柜”;为学校采购物品、缴纳款项等。否则,一经发现,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第十条学校财务助理人员因工作失职,引起学校收入减少或流失,应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各校区退费事宜由总部统一管理及操作,由各校区提出退费申请,并核实清楚交费时间,经手人和已消耗课时数量。三、借款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借款是指学校各部门因办公、教学、后勤等工作需要购置设备、办公物品、公务出差以及行政维修等,请求学校财务组给予的借款或预付款。第十三条借款手续规定借款包括现金借款和支票借款两种,借款经手人须按如下规定办理借款等手续。1.凡借款额或预付款额2000元以下,须经部门主管批准;超过2000元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和总经理批准,还需提前1天到财务预约,否则不予借出。2.借款时,须填制管理科财务统一印制的“借款单”,先由各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报有关审批人签批,以后凭“借款单”到财务组借款。第十四条借款、预付款批准权限。1.校长或者部门经理签批2000元以下。总经里签批2万以下。2万以上支出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签批(董事长邮件回复确认是同签字),否则不予支出。2.财务主管应对各部门借款进行审核,凡2000元以上借款、预付款,须事先报财务主管审核,并签署意见,再提交总经理批准。对不合乎制度规定的借款及预付款,财务人员应予拒付。3.借款后,借款经手人须在预定的还款日期内还款或凭正式发票到财务报销,借款一般不能跨月使用,月底结帐前须办理完报销手续,特殊情况暂不能报销者,须经财务主管同意。4.一般情况下,第一次借款未报销之前不给予第二次借款。5.根据批准的用款计划,维修、改造、采购大宗物品等所需借款或预付款,凭学校领导的用款批示及用款科室的有关资料说明(如合同、购物用途说明),经财务主管和总经理审核无误后方可付款。6.学校举办临时性的大规模活动,如运动会、艺术节、庆祝活动等,相关部门领导须提前列报用款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财务方可付款。四、财务报销与审批制度第十五条学校的各项支出,除工资、福利经常性支出及节假日支出外,应分清支出类别,在取得发票等报销凭证后,办理审批报销手续,以便财务及时入帐。第十六条报销支出审批权限:1.总经理签批20,000元以内。2.现阶段每笔报销须由部门经理或校长先签字确认,再报财务主管审核,最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3.2万以上支出由总经理和董事长共同签批(董事长邮件回复确认是同签字),否则不予支出。4.报销凭证应以正式发票为准,并有单位名称、开具发票单位印章、单价、数量,批量采购应附货物清单、规格、型号、金额等内容,发票背面应有经办人签字。对于不符合填写要求的发票,财务人员不给予报销。5.报销时间为每周二,将已由部门经理或校长签字的报销单交由财务审核无误,周五前由出纳将所报销款项汇入经手人指定账户。五、财务报表及预决算报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会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的次月15日前,完成上月份财务收支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按月结帐、对帐,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年年末,应在一周内完成年报表。各种报表应按时报公司领导(总经理、董事长)审阅。第十八条年初、年终,应按时完成预、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工作,同时按规定附加报表文字说明,年终结算应有决算报告。六、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应按制度规定,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规范的固定资产登记卡,做好固定资产采购入帐记录,登记有关总帐和明细帐,并定期与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第二十条财务人员应会同财产管理部门定期进行实物盘点,至少一年一次,并做好有关记录,同时向学校领导报告盘点情况。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由主管财务和各校长具体组织和落实。七、现金、支票、银行帐款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借用现金、支票,必须办理借款审批手续(见本制度相关内容)。第二十三条财务应与开户银行商定库存现金限额,多余的现金应送存银行。每月分次到银行提取库存现金。每个月帐款核对至少一次以上,保证帐实相符。第二十四条提取现金时,出纳人员应根据具体用款需要,填制现金提取单,由财务主管审核签名并交会计签章后,填好现金支票到银行提款。财务人员不得私下到银行提取现金,否则视同违反财务制度处理。第二十五条财务收取大额现金,出纳人员须于当天安排送存银行,不得滞留在财务室或存放其他地方。特殊情况无法送存银行,应报告财务主管落实好安全措施,但最迟第二天必须送存开户银行。第二十六条出纳人员须保管好支票,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借用支票时应在借款单上注明支付限额。发生支票遗失情况,应及时到银行挂失,如果造成学校资金流失并无法追回时,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二十七条除按规定开设学校银行帐户之外,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借学校名义开设私人储蓄帐户,不允许公款私存。一经发现,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八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做好与开户银行的对帐工作。每个月应将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核对一次,帐帐不符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保证银行存款的安全。第二十九条借用现金、支票的“借款单”,应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以备查验,明确责任。八、各种财务票证、印鉴管理制度第三十条本制度所称各种财务票证是指财务的各种收款凭证,如发票、自制收款凭证等,印鉴是指学校财务活动须使用的各种财务印章。第三十一条发票是学校收取除财政拨款外的各种款项收入的主要的合法凭证。应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由会计人员专人负责到税务机关购买并妥善保管,财务人员使用时应先领用、登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核销。第三十二条出纳人员收取款项时,不论金额大小,现金或转帐,必须由会计人员按规定给对方开出发票,并注明收款事项,不允许以“白条”代发票。第三十三条财务印鉴应按规定分别由会计、出纳保管、使用。其中,法人印章由会计负责管理、使用,财务专用章、出纳员印鉴由出纳保管使用。严禁交叉借用财务印鉴。提取现金、填制支票时,会计人员须认真审核其用途及审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加盖印章。九、附则第三十四条如本制度与国家财会法规或上级文件精神有抵触,则以国家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第三十五条本制度中未包括的财务事项,待后完善、补充,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