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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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整理:《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本案幼儿园38班,属于大型:幼儿园的规模(包括托、幼合建):大型:10至12个班中型:6至9个班小型:5个班以下每班人数:小班:20至25人,中班:26至30人,大班31至35人。室外游戏场地应满足下列要求必须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每班的游戏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全园应有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式计算值:M=180+20(N-1)注:1.180、20、1为常数,N为班数(乳儿班不计)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38-1)×20+180=920㎡室外共用游戏场地应考虑设置游戏器具、30m跑道、沙坑、洗手池和贮水深度不超过0.3m的戏水池等。宜在供应区内设置杂物院,并单独设置对外出入口生活用房(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与寝室宜合并设置)布置在当地最好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小时)的要求活动室:单侧采光时进深不宜超过6.6m,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面积50—60平,净高为2.8—3.1米1黑板,2风琴,3椅子,4桌子,5积木,6玩具柜,7分菜桌寝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乳儿室配乳室喂奶室卫生间(包括厕所、盥洗、洗浴):临近活动室和寝室,厕所与盥洗应分间或分隔,并直接自然通风每班卫生间内最少设备数量表二十五污水池(个)大便器或沟槽(个或位)小便槽(位)盥洗台(水龙头、个)淋浴(位)1446~82衣帽贮藏室音体活动:临近生活用房,不应与服务、供应用房混设在一起,单独设置时,宜用连廊与主体建筑连通,应设双扇平开门,宽度不小于1.2米,窗台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米,距地面1.3米内不应设平开窗。规模房间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备注活动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寝室505050指每班面积卫生间151515指每班面积衣帽贮藏室999指每班面积音体活动室15012090指全园共用面积注:1.全日制幼儿园活动室与寝室合并设置时,其面积按两者面积之和的80%计算。本案即(50+50)×80%=80㎡PS:资料集上活动室与寝室的面积要求均为50至60㎡服务用房(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不设保育员值宿室)服务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m表三十二规模房间名称大型中型小型医务保健室121210隔离室2×888晨检室151210办公室3×122×1212资料会议室201515传达值班室151212教工厕所151512储藏室221010医务保健室与隔离室:相邻设置,如为楼房时,应设在低层,隔离室应独立设厕所。晨检室:宜设在建筑物的主出入口处保育员值宿室、教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包括收发室)教职工厕所、浴室:不宜与幼儿共用供应用房供应用房最小使用面积m表三十六厨房规模房间名称大型中型小型主副食加工间453630主食屋1510副食屋1510冷藏室864配餐间181510消毒间12108洗衣房15128幼儿园厨房:如为楼房时应设置小型垂直提升食梯消毒室烧水间洗衣房及库房房间名称净高活动室、寝室、乳儿室2.80音体活动室3.6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三十九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超过一层。平屋顶可做为安全避难和室外游戏场地,但应有防护设施。第四十条主体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应小于表四十的规定。走廊最小净宽度m表四十房间布置房间名称双面布房单面布房或外廊生活用房1.81.5服务供应用房1.51.3第四十一条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楼梯踏步高度<或=0.15m楼梯踏步宽度>或=0.26m第四十七条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装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以下为昆明当地的一些规定:2.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m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中小学、幼儿园正门及主体建筑两侧各30m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3.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在主入口处设置一定规模的开敞空间及停车设施,并在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校车停泊区域。4.每所中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60班,每所小学的设置规模宜为24-48班,每所幼儿园的设置规模宜为9-24班。表2-3中小学、幼儿园设施规定表居住人口规模(万人)教育设施规模(班)4.0高级中学302.0初级中学181.0小学180.5幼儿园9表2-4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标准表教育设施用地标准(m2/人)班级规模(人/班)完全中学1650初级中学小学1245幼儿园1330第十六条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教学楼及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m以上(含30m)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30m以上。第十七条在市政排水管网和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都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以不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但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使用再生水。在市政排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自建分散式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采取“拼户、拼区、拼院”方式建设区域型再生水利用设施,将污水全部收集处理和再生利用。在市政排水管网已通达但集中式再生水供水管网未通达区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日可回收水量在45立方米以上,日再生水需水量在30立方米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水量平衡计算的基础上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相应规模的再生水设施:1.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2.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学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第二十条居住建筑(含住宅、宿舍、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等)、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间距满足以下规定(二)宿舍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居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五)中小学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半数以上的教室,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二小时;(六)幼儿园建筑之间的间距,应保证其主要生活用房,在冬至日有效时段内能获得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三小时的日照。第二十二条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规定标准日照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表3-1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在退让中视为居住建筑)的间距,在满足居住建筑规定的日照标准的基础上,还应符合消防间距、疏散通道等的控制要求,同时不影响周边相邻有日照要求建筑获得规定标准的日照,还须符合表3-2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医院、疗养院、中小学、幼儿园等有日照要求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消防、疏散及相关建筑设计规范等的控制要求外,还须符合表3-3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表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二)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不扣除裙房的高度。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后,采用能同时满足各间距要求的最大值。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非居住建筑,按照前述条款计算建筑间距,以下为建筑设计资料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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