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线搭挂专项治理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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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三线搭挂”专项治理实施方案近年来,随着我市电力、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区、城镇电网改造、“村村通”电视、电话等工程,对提高城乡居民生活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目前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在架设过程中违章跨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同时,在“三线”上搭挂广告牌或其他物品的现象普遍存在,已成为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隐患。为有效消除我市“三线”交越、搭挂安全隐患,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富强、品位、幸福”建设为目的,按照“条块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推进“三线搭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跨越、搭挂事故隐患,保障电力、通信、广电网络正常运行,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我县社会稳定发展。二、组织机构为了加强领导,便于统一部署和协调工作,决定成立“三线”搭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安监局局长副组长:安监局副局长2成员:广播电视局局长、供电公司经理、联通公司经理、移动公司经理、电信公司经理及以上单位组织清理“三线搭挂”的办公室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应成立“三线”搭挂专项整治工作小组,认真开展整治工作。三、整治工作步骤整治工作从201X年X月X日开始到X月X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一)宣传动员阶段(月日到月日)电力、广电、电信、联通、移动等部门(单位)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设立整治工作机构,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开展一次普查,摸清“三线”违章跨越搭挂情况,确定整治点线,落实整治责任单位。(二)排查治理阶段(月日到月日)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各自责任,开展自查自改,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做好排查治理台账,并将整治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三线搭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随时对各部门(单位)自查自改工作进行督察。(三)检查验收阶段(月日到月日)领导小组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整治工作组织检查验收,对检查不合格的社区,责任单位要继续整改直至安全隐患消除。3四、整治的内容(一)城区主杆线整治技术标准1、线路同杆架设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且架空电力线路最低导线与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2、低压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越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越点,但不应小于对弱电线路的倒杆距离。3、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越角以及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与一级弱电线路的交越角不小于45度,与二级弱电线路的交越角不小于30度;(2)1-10千伏架空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米,1千伏以下架空配电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米;(3)在开阔地区,电力与通信(或广电)两线平行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度。(二)社区“三线”整治技术标准1、电力用户直配线与通信下户线、广电入户线交越时,其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电力用户直配线在上方时为0.6米;(2)电力用户直配线在下方时为0.3米。42、三种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电力用户直配线先于通信下户线、广电入户线进户的,由当地通信线、广播电视线的产权单位立即进行整改。3、通信下户线、广电入户线先于电力用户直配线进户的,电力线路产权属于电力企业的则由电力企业按照上述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电力线路产权不属于电力企业,则由电力线路产权所有者(用户)按照上述要求立即进行整改。4、禁止在各类线杆上架设路灯、电表、广告和广播喇叭等设施;5、线路建设部门在线路规划时,应尽力避免强电与弱电同路同边,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先征求已有线路设施部门的意见;6、要结合城乡改造工作,使各类线路理顺通道,能入地的尽量入地;7、彻底清除已弃用的废旧杆线。8、其它无法确定的,涉及各方应协商确定整改方案。五、整治工作要求(一)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山东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5装置规程》〔(57)电设电字第224号〕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的规定,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责任;相关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块结合、密切配合、标本兼治、相互支持、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整治。(二)自201X年X月起,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线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各级规划部门要加强“三线”路由的审批管理,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新的跨越和搭挂。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必须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后建方提出方案,征得先建方或产权方同意并与之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交越、搭挂。未遵照程序执行,造成隐患的由后建方承担整改义务和全部责任。禁止企业、居民在“三线”上搭挂广告牌或其他物品。(三)对201X年X月以前形成的“三线”违章交越、搭挂问题,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支持,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所涉及各产权方负责对自己管辖的杆路、线路全面开展一次普查,摸清情况,统计造册,制定整改计划。对违章交越、搭挂的,后建方、搭挂方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四)电力、通讯、广电等各种光缆、电缆、线路是保障6人民群众生活、维护一方稳定的重要设施,在整改过程中各单位要本着“互相支持、共同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切实规划、建设、整理好所属线路,不准以整改之名破坏有关设施。(五)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已经交越、搭挂且立即撤除确有困难的,后建方、搭挂方要主动与先建方、产权方联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通过整改达到安全标准的要求。同时,产权方要与搭挂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六)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对“三线”违章跨越、搭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保护意识,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施工、检修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因设施产权单位未尽检修巡视义务的,由其自行承担整改义务和全部责任。(七)各单位“三线搭挂”整治工作小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三线”违章跨越搭挂的整改力度,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居民小区的“三线”私拉乱挂、各种进户线及农村广播线违规架设问题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产权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整改。(八)各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201X年X月份以后由于新的违章跨越、搭挂引发的事故以及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7损失的,严格追究责任,加大处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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