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电公司“三线搭挂”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目前县域内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以下简称“三线”)在架设过程中违章跨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已成为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的安全隐患。为有效消除县域“三线”交跨、搭挂安全隐患,按照省、市公司《配网设备综合治理专项工作》要求,公司运检部组织开展“三线搭挂”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工作思路以“消除设备隐患、降低运维风险、提升运营效率”为目标,坚持“先运维管控、后工程治理”的原则,推进“三线搭挂”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解决和治理好“三线”违章跨越、搭挂事故隐患。二、工作目标工作目标:各供电所至少完成1条“三线搭挂”配电线路的综合治理工作。三、组织机构为了加强领导,便于统一部署和协调工作,特成“三线搭挂”治理专项工作小组:职责:负责公司“三线搭挂”治理各项工作决策和部署,负责制定公司“三线搭挂”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负责“三线搭挂”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察。协调解决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治理工作总结评估工作,完成本单位典型经验提炼。四、整治工作计划2整治工作从**年**月**日开始到*月**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一)宣传动员阶段各供电所要制定整治工作方案,设立整治工作机构,对自己管辖的杆塔、线路开展一次排查,摸清“三线”违章跨越搭挂情况,制定整治工作计划。(二)排查治理阶段供电所按照职能分工和各自责任,开展自查自改,针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自查验收阶段运维检修部将组织下现场随机抽查,形成典型经验予以总结。五、“三线搭挂”整治技术标准(一)“弱电”搭挂线路与电力线路设备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1.10千伏线路(或设备)的水平距离减除最大风偏后应大于l.5米;2.对低压电力线路(或设备)的水平距离减除最大风偏后应大于1米;3.10千伏线路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弧垂的情况下应大于2米;4.低压线路的垂直距离在最大弧垂的情况下应大于1米。(二)“弱电”线路不准搭挂在电力线路的上方。3原则上一种“弱电”线路搭挂只能在电力线路杆上架设一条钢绞线。条件允许的“弱电”搭挂线路应按规范要求进行整合,以减少不必要钢绞线数量;每条钢绞线截面不得大于24平方毫米,“弱电”线路的接线盒、分接箱等设备不得直接依附在电力线杆上,确有困难的,必须与电力线杆保持0.6米—0.8米的距离。(三)“弱电”线路搭挂合杆不得超过电力杆的允许荷载;(四)“弱电”线路搭挂的施工工艺,除符合“弱电”线路架空的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外,搭挂线路的钢绞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每400米距离要安装一个接地装置。(五)搭挂线路不得跨越高速公路等重要交通道路,不得直接穿越配电变压器、电力电容器等配电设备;搭挂线路在转角、终端等受力点应安装受力反方向的拉线,以确保电力线路的受力不变。(六)“弱电”搭挂线路每隔200米距离应有一个明显的标识,标识上要有清晰的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必须是24小时值班电话)和警示标记。六、整治工作要求1.各确定至少一条“三线搭挂”线路报公司运维检修部备案并开展相关治理工作。2.各供电所要加强与乡镇政府的沟通、协调,争取取得政府部门支持开展“三线搭挂”治理工作。3.各供电所须取得与相关线路搭挂资产产权单位签订的《搭挂协议》,协议中须明确产权分界、搭挂技术规范、安全4责任界定、运维责任界定、运维标识规范、提供相关资料、健全搭挂台账、建立联系制度等内容。4.在开展治理工作时必须做到合法、合规,避免引起纠纷、争议;对于搭挂资产产权不明确的,要采取正式行文送达确认、登报公示、政府备案、法律公正等有效手段来规避风险,在确认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由单位组织限期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