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发起人协议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目录第一章发起人.........................................................1第二章公司的设立.....................................................1第三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2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2第五章公司筹备组.....................................................3第六章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4第七章声明和保证.....................................................4第八章公司的法人治理.................................................5第九章违约责任.......................................................6第十章不可抗力.......................................................6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7第十二章协议的生效、修改及终止.......................................7第十三章其他事项.....................................................8***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1[自然人股东姓名]与[机构股东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暂用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公司”)事宜,在[]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示信守。第一章发起人第一条发起人基本情况本协议双方同意,共同作为拟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并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其中[自然人股东姓名]为主要发起人。各发起人的基本情况如下:甲方:[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乙方:[机构股东名称]营业执照编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整住所:[]法定代表人:[]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二条机构股东名称中文名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英文名称:XXfundco.,ltd注册地址:拟为[]注册资本:人民币*亿元第三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四条各发起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2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公司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公平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和客户资产的原则,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以专业经营方式管理、运用基金和客户资产,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股东和员工谋求最大利益。第六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四章公司的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第八条各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持股比例: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第九条各发起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将各自认缴的出资全额汇入指定的验资账户。公司筹备组将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验资审核(如依法或中国证监会要求需要),并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第十条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为成立日。第十一条甲方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可出让其所持有公司股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除外。第十二条各发起人同意,各发起人转让公司股权,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办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3第五章公司筹备组第十三条各发起人同意不时召开会议讨论筹备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成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公司筹备组”),负责公司筹建的相关工作。筹备组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成立,于公司成立日解散。第十四条公司筹备组由甲方主要负责。公司筹备组根据需要聘用工作人员,开展筹备的具体工作。第十五条筹备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授权,代表双方为筹建公司及其开业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第十六条各发起人同意,授权公司筹备组在公司筹备期间履行下列权利:1.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修改、补正公司设立的申请文件及资料;2.签订与公司筹建相关的合同及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开发或购置合同、房屋租赁协议、人员及中介机构聘用合同等;3.起草公司的相关制度、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中所包括的基本管理制度等;4.拟定公司组织结构框架及人员配置计划,提交发起人会议批准并在公司成立日后由公司董事会批准;5.拟定筹建费用预算并提交发起人会议审批,超出或不符合该预算的费用支付须由发起人会议另行批准;6.在公司申请递交中国证监会审核期间,代表发起人回复中国证监会就申请材料提出的问题,并(如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相关人员作出陈述;7.在成立日之前,为筹备费用及资金开立必要的银行账户;8.在成立日之前,根据需要,为公司的筹建、开业聘请适当的专业顾问;9.在成立日之前,根据需要,为公司租用、装修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和用品;10.在成立日之前,根据需要,购置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发公司经营需要的信息、通讯系统;11.在成立日之前,根据需要,为公司招聘员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412.其他与公司筹建相关的业务。第十七条各发起人对公司筹备组在上述范围内的行为或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公司筹备组签订的相关文件自公司成立后将由公司继续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八条各发起人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将为公司的筹建垫付相关费用,各方按股权比例承担垫付费用,并按筹建计划、进度及时划拨筹建款项。公司成立后,公司设立费用列入公司的开办费或转入相关资产,由设立后的公司承担。第六章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各发起人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第二十条自公司成立日起,各发起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第二十一条在公司筹建期间,各发起人应对公司的筹建及设立承担下列义务及责任:1.各发起人应及时提供、签署并交付设立公司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签署、提交、补正的有关文件。各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为公司的设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2.各发起人应确保各自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公司不能设立时,对因筹建而已发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各发起人按照其出资比例承担;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发起人应当在成立日后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5.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原因致使其他发起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失的发起人应当赔偿其他发起人因其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第七章声明和保证第二十二条各发起人知悉并特此向其他各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和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5司成立之日:1.该发起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合法组建、并仍然在中国法律法规下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2.该发起人具有签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权利;3.该发起人根据现已取得的资格或资质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成为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格条件;4.该发起人负责签署本协议的代表有权利或已得到适当授权签署本协议;5.本协议经各发起人共同签署后,将对该发起人构成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如有必要,本协议条款可构成对该发起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6.该发起人签署本协议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构成任何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7.该发起人将采取一切合理的努力获得中国证监会对设立公司的批准及为公司设立目的的其他必要批准。第八章公司的法人治理第二十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及召集、召开、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在公司未成立前,发起人会议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发起人会议应由双方代表均出席时方可召开。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总经理为当然董事,甲方提名*名董事,乙方提名*名董事;独立董事*名。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的职权及召集、召开、议事程序等事项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董事会换届以及增补董事缺额、更换董事等事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由甲方提名的股东董事作为惟一人选,并应由董事会董事一致表决通过产生和罢免。第二十六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七条公司设*名监事,其中*名由股东推荐;另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6事对全体股东负责并向其汇报。职工代表将由公司员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选举产生。监事换届以及增补监事缺额、更换监事等事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如必要,公司可设副总经理若干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第三十条公司设督察长一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工作。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有任何虚假、不真实、或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均构成违约。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赔偿各守约方因该违约而遭受或产生的一切损失。本条款中的“损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解释,包括一方为纠正该违约而采取法律行为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三条非因任何一方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时,公司筹建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发起人按所持有股权比例承担。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公司筹建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十章不可抗力第三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出现,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遭遇该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以一切可能的必要方式及时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在十五日之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细情况及不能履行协议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协议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履行本协议,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六发起人协议书6-7第三十五条遭遇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不就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导致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并且应以尽可能遵守本协议的条款并尽最大努力将不可抗力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如未尽到勤勉谨慎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的,则对本可采取措施减少的部分损失不得免责。第十一章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第三十六条本协议及其解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第三十七条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各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如果在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