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1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关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申请材料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9-9-2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定客户资产(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的规范性,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确保特定资产所有人的权益,C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C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指了解客户情况,判断和识别委托资产的来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和管理,保障资产管理信息传递的畅通,有效提高客户服务质量。第一章客户情况的了解及风险承受能力的判断与识别第三条开展特定资产投资前对特定客户应进行充分了解。在充分了解客户的基础上,公司为特定客户制定投资方案,确保特定资产投资的安全有效。第四条客户情况了解得主要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财务状况;3.投资经验,包括:证券市场知识、投资决策方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历史资产配置情况和投资盈亏情形况、投资监督方式、绩效评估方式等;4.委托资产的来源和规模;5.委托投资时间段;6.收益目标,包括:绝对收益目标、相对收益目标、业绩全域目标等;7.风险承受能力,包括:通过风险问卷了解风险承受的意愿和能力、对不同投资品种风险的认识、对风险衡量方法达成共识;9-9-38.流动性需求;9.投资限制,包括:税务情况、法规规定、特殊情况等。10.其他需要了解的内容。第五条建立特定资产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和清晰有效的作业流程,对特定资产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第六条特定资产投资人评价应以其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1.保守型;2.稳健型;3.积极型。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第七条在特定资产投资人首次制定投资计划时对特定资产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对已经进行特定资产投资的投资人应当追溯调查、评价该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第八条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并向投资人及时反馈评价的结果。第九条对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投资人的以下情况:1.投资目的;2.投资期限;3.投资经验;4.财务状况;9-9-45.短期风险承受水平;6.长期风险承受水平。第十条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采用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人在进行特定资产投资的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第十一条定期或不定期地提示投资人重新接受风险承受能力调查,也可以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的方式更新对投资人的评价;过往的评价结果作为历史记录保存。第二章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和识别第十二条对将建立资产委托关系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第十三条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投资目的和投资性质,有效识别投资的受益人。第十四条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第十五条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第三章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和管理第十六条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办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1.公司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及要求;2.公司履约能力及准备是否充分;9-9-53.合同是否需要或是否已得到公司有权审批人或审批机构的批准或授权等。第十七条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办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对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1.对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及要求;2.对方是否具有良好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3.对方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巨额债务、诉讼、行政处罚等可能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情况;4.对方订立合同是否需要或是否已经得到对方相关部门的同意、批准或授权等。第十八条订立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严禁任何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的行为。第十九条特定资产管理合同一律以书面形式(含电子书面形式)订立。第二十条特定资产管理合同部首应写明合同各方的名称、简称、法定代表人、住所、邮政编码、签约日期和签约地点。第二十一条合同主体内容要完整,对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规定应明确、具体,文字表达力求准确、清楚,且需包含以下条款:1.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不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2.投资经理和投资顾问(如有)人选;3.委托资产类型、评估准则、规模、现金流预测;4.委托财产账户的开立;5.委托财产投资方案;9-9-66.委托财产的投资交易及相关问题处理;7.委托财产的估值;8.信息披露;9.费用和税收,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及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10.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更换;11.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委托财产的清算;12.违约责任;13.争议处理;14.投资风险警语,以显著字体标明;15.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合同结尾应明确规定合同各方指定的联络人或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或传真号码,有关信函往来或通知的方式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解除条件或终止条件、合同有效期、合同正本所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经签署之合同正本份数、当事人双方名称、合同签署人姓名和职务等。第二十三条特定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合同要充分揭示管理、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可能面临的风险,使资产委托人充分理解相关权利及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第二十四条公司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在订立、变更或正式解除前均应进行审查。第二十五条合同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1.完整填写的合同文件审批单;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9-9-73.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其他资质文件;4.项目说明等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第二十六条产品部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合同的可行性和业务审查。合同经产品部负责人审查后,如涉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的,产品部还应将合同交相关部门会审。经办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其审查结果在合同审批单上签字确认。第二十七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法务人员收到合同审查材料后,认真审阅,提出法律审查意见。第二十八条合同法律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其资信状况;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3.有关文件的真实性;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明确、具体、有效、合同条款是否对我方有利以及可能承担的风险程度等;5.合同文字是否准确;6.合同签订的手续是否完备;7.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第二十九条法律审查完成后由法务人员在合同审批单上签署审查意见。对涉及公司重大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法律事务人员可以将合同交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三十条法务人员进行合同法律审查时可要求查阅有关文件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参加有关谈判或会议,合同经办人应予配合。第三十一条特定资产管理合同在签署前,应根据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公司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批准。9-9-8第三十二条如合同对方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或由我方出具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按相关程序办理法定代表人名章用印手续或办理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三条如对方签署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应要求其提交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三十四条如合同要求加盖公司印章,订立合同各方必须使用合格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或同意对方当事人使用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不合格印章。第三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和公司印章的使用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办理。第三十六条合同订立后,我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有关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第三十七条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或将要或可能发生合同纠纷时,经办人应将有关情况及初步解决方案及时报告公司领导、稽核监察部及公司相关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妥善对策。第三十八条合同签订后按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章特定资产管理的信息传递及客户服务第三十九条特定资产管理的客户服务目标是密切深入的客户沟通,及时规范的信息披露,优质高效的咨询服务,从而获得较高的客户满意度和客户忠诚度。第四十条特定资产客户包括所有潜在的、即将成为的或已经是的客户群体。特定资产客户服务包括特定资产的推广培训、特定资产的投资管理和特定资产日常客户服务三方面,贯穿整个特定资产业务的全过程。第四十一条特定资产的推广培训服务包括:1.提供最新的特定资产法规政策和市场信息咨询;2.特定资产投资理财宣传培训;9-9-93.跟踪研究国内外最新的特定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动态与相关投资的新产品信息;4.特定资产计划方案调整和咨询;5.主办特定资产业务发展的各类会议。第四十二条特定资产的投资管理服务包括:1.提供特定资产客户的需求分析;2.提供特定资产的投资建议;3.确定特定资产投资组合方案;4.特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具体实施。第四十三条特定资产的管理信息传递包括:1.定期提供投资管理报告;2.定期提供基金会计报表;3.及时提供各种临时报告。第四十四条特定资产的日常客户服务包括:1.提供特定资产业务市场分析与投资策略报告;2.提供全面的金融市场分析报告;3.其他定制的市场资讯、专题研究报告;4.定期的客户拜访、沟通和与服务反馈。9-9-10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制度依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做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制度不一致时,公司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由市场部、机构理财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