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公司日常公出及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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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国XXXX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日常公出及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XXXX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日常公出及车辆的管理流程和标准,合理控制费用支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中后台管理人员。集团所属各级机构可按实际情况制订适合本机构的管理办法,但不得高于本办法中规定的各项标准。第三条本办法中日常公出及车辆管理包含日常公出交通、临时公务用车和固定公务配车。第四条本办法中所属费用包含公务交通费、加班交通费、租赁费、维修费、保养费、洗车费、汽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第五条筹建期间的机构可以参考本办法中各项标准执行。第二章日常公出交通管理第六条日常公出交通指日常办公出行、加班回家以及其他因公事项发生的交通出行事项。第七条日常公出交通采用“按月限额,限定标准”的方式进行管理。即每月各部门公出交通费标准为:3人以内的部门300元/月;3人以上的部门,每增加1人,标准增加50元/人,最高限额1500元/月。第八条为了节约成本,便捷出行,应优选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九条各部门应以部门为单位合并报销公出交通费,报销时应附《XXXX金融集团交通费报销明细表》,当月发生的交通费在次月25日之前完成报销手续,遇到节假日时间顺延。第十条加班超过21:00的员工可乘出租车回家。住址较远的员工,应本着节约原则,选择便捷公交与出租车结合的方式。加班交通费不在部门公务交通费标准内核算,报销加班交通费时应附《加班审批表》和《考勤表》。第十一条其他因公事项产生的交通费须按照项目单独报送预算审批后,经集团营运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三章临时公务用车第十二条临时公务用车指各部门因特殊事项发生,如接送重要客户、携带重要文书、会议接送等发生的临时公务用车出行事项。第十三条临时用车预算及事项由综合管理部统筹管理,预算内临时用车事项须经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第四章固定公务配车第十四条固定公务配车指一定职级以上或有特殊贡献,由于工作需要,经董事长或集团营运委员会批准配备的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原则上不配备司机。第十五条固定公务配车由综合管理部进行预算管理,配车人员须根据集团要求单独进行审批,综合管理部根据集团批复对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六条固定公务配车采用“分类限额”的方式进行管理,不同费用类别对应额度如下:技术职级费用标准(月/车)租赁费汽油费临时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执行董事(含副执董)15000500025001000高级董事总经理1200030001800800其他800020001500500备注:1、技术职级分类仅为区分费用标准,不作为配车审批的依据;2、各项费用额度为最高限额,项目之间不能共享。第十七条承租车辆发生的固定停车费应进行事前审批后实报实销。临时停车费应按照相应限额标准执行。第十八条对集团有特殊贡献,达不到配车标准而需要配车,或者超出配车标准配车的,在集团董事长特殊预算基金中安排。董事长特殊预算中的配车额度,在年初预算中规划,年度中间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十九条集团原则上不再购置车辆,所有车辆均通过汽车租赁公司进行租用,并由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调度。第二十条租赁费应根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承租合同》在定额标准内按期支付。第二十一条承租车辆均采用“一车一卡”加油制。一辆车锁定一个加油卡,并建立车辆的耗油台帐,每月严格按照定额标准和车辆实际耗油量“孰低原则”进行油卡分配。第二十二条超出限定额度外产生的汽油费须报经集团营运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二十三条过路过桥费应按照相应限额标准执行。使用公务配车出差的事项应按照差旅管理办法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四条承租期间车辆发生的保养费,应根据《承租合同》先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费用。《承租合同》之外由承租人承担的保养费须报集团营运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五条承租期间车辆发生的正常维修费,应根据《承租合同》先由出租方承担相关费用。《承租合同》之外由承租人承担的维修费须报集团营运委员会审批后方可执行。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承租人需到汽车租赁公司指定4S店进行维修保养。第二十六条承租期间车辆发生的事故维修费,在保险范围内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由于驾驶员或使用人责任造成在保险索赔范围之外的损失、误工费等应由相应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七条集团所属车辆均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办理洗车卡,并由专人对洗车卡进行充值、登记管理。除对洗车卡进行充值外,其他事项产生的洗车费均不予以报销。第二十八条车辆遇到限行时应遵守交通规定,采用其他交通方式出行。第二十九条以上列示项目之外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须经集团营运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解释权归集团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中心、人力资源部。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下发后,原有固定公务配车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变更或新配公车的按照新标准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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