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XX银行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分行,各直属支行(营业部):为进一步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提高服务效率,总行结合实际情况,将会计、储蓄业务印章进行了整合,对原《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XX银行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20XX年XX月XX日2XX银行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运营业务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运营业务印章的管理办法、样式、用途由总行统一规定。除总行统一刻制的印章外,其他所有运营业务印章均由分行负责刻制,分行以下机构不得刻制运营业务印章。第三条总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是运营业务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运营业务印章的管理制度和使用规范。各分行运营管理部门负责总行运营业务印章管理制度的贯彻与实施,并对所辖机构运营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章审批、分发、上缴、销毁等工作。各支行营业部按照规定对本行运营业务印章保管和使用。第二章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运营业务印章的种类运营业务印章包括:业务公章、业务讫章、业务受理章、结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全额章、半额章、假币章、对账专用章等。第五条新增全行性运营业务印章种类由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核准。分支机构因业务需要确需增加新的区域性运营业务印章的,由分行设计,规定其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并报总行运营管理部审批。第六条运营业务印章的适用范围(一)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对外的重要单证、有价单证、对账单、个人存款证明、单位余额证明、单位结算记录证明、询证函等资信证明、需要加盖业务公章的其他事项。业务公章按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配备1枚,由营业部经理保管。(二)业务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现金、转账等业务时涉及的,并且无我行系统打印详细交易信息的业务凭证上,以及加盖在各类客户回单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办理个人业务出具的存单、存折、业务申请书、协议、个人账户交易明细均加盖业务讫章。在业务办理后,已有我行系统在凭证相应区域打印完整交易记录信息(如账号、金额、交易流水号等),明确该笔业务已办讫的业务凭证,不需加盖业务讫章。业务讫章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印章序号进行区分。(三)业务受理章3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上。业务受理章按经办业务的人员配备,通过印章序号进行区分。(四)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支付结算业务,以及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等提示付款,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人民银行或我行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结算专用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原则上配备1枚。如有特殊需要,可在报总分行结算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增加。(五)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以及商业汇票转贴现、再贴现和质押的背书等。经总行批准可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可申请刻制汇票专用章,在获得人民银行支付系统行号后由总行刻制并颁发,每个签发银行汇票的机构刻制1枚,由营业部经理保管,因管理需要可授权他人保管使用,营业部经理需出具授权书。(六)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按办理本票签发业务的营业机构配备,每个营业机构配备1枚。(七)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银行间提出票据进行的票据交换代收、代付业务。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进行配备。(八)假币章用于加盖在收缴的假人民币纸币的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上,以及装入假硬币和假外币的专用袋封口处。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进行配备。(九)全额、半额章用于加盖在兑换的残缺、污损人民币纸币上。根据当地人民银行规定进行配备。(十)对账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对账单,银企对账及内部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对账专用章按对账中心配备,一个对账中心配备1枚。(十一)其他运营业务印章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刻制的账户管理专用章、影像交换章等的使用,按当地人民银4行规定执行。第三章设计及刻制第七条全行性运营业务印章的设计及刻制遵循统一名称、统一规格、统一用途、统一样式、统一字体、统一材质的原则。本票专用章、票据交换专用章、假币章等印章样式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其他所有全行性印章样式由总行统一设计。第八条运营业务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一致,其中“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使用“XX银行”的规范化简称。各级清算中心等没有单独《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其印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可使用本行核定的机构名称。第九条运营业务印章的审批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总行统一审批、刻制并颁发。(二)其余运营业务印章由各分行审批,并按总行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样式、规格、字体和材质,组织刻制和颁发。刻制审批有权人为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XX辖区在设立分行前,由总行负责审批等相关事宜。第十条运营业务印章的刻制申请流程遵照《XX银行印章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第十一条各级机构应有效控制运营业务印章的刻制数量,按照规定,并根据业务需要刻制,严格明确保管责任。营业机构印章在取得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启用。第十二条根据业务需要,业务讫章、业务受理章等运营业务印章中间需带有活动日期的,每日更换使用。活动日期可使用转轮字或活动铅字两种。第十三条因遗失而需重新刻制的运营业务印章应使用新的印章序号,不得与原章编号相同。因磨损而需重新刻制的运营业务印章应使用原有的印章序号,并在上缴旧章后颁发新章。第四章印章的领用、保管及使用第十四条运营业务印章作为重要物品管理,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五条印章的领取、分发、启用、交接、停用、上缴和销毁等都必须立即在《印章管理登记簿》上详细记载,并由有关人员签章。登记簿由所在机构营业部经理记录和保管。在运营印章实行系统管理前,网点领回运营业务印章后还应在分支行办5公室保管的《印章管理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第十六条印章分发时,原则上由总分行予以派送,确需网点领取的,应由两名以上我行正式员工领取,并由领用网点出具书面介绍信。领取人应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履行审批、登记、交接手续。第十七条运营业务印章的交接须当面办理,并经本机构营业部经理批准。交接由营业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监交,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应在《印章管理登记簿》上填列有关内容并签章,非营业部经理监交的,营业部经理应事后确认补签章。营业部经理保管的运营业务印章交接给他人使用的,由支行分管行长、支行行长或上级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运营业务印章,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运营业务印章不得交他人使用,不得共用印章。柜员休假、外出开会或学习时,应进行运营业务印章交接,其中按人员配置的运营印章在临时离岗不超过5个工作日时,可不交接,但应在营业部经理监督下封包(或盒)上锁入保险柜保管,不得随款箱寄库。第十八条运营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必须符合内部控制要求,做到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并坚持印押证分管分用原则,确保“印、押、证”三分管,不相容岗位分离。第十九条营业时间,运营业务印章使用必须做到“专匣保管,固定存放;临时离岗,人离章锁”。非营业时间,运营业务印章及个人名章必须由保管使用人专匣上锁后统一入保险柜或入金库保管。第二十条运营业务印章不得私自带离营业场所。严禁在空白凭证、空白报表、空白公文纸上预先加盖各类运营业务印章,严禁用于非运营人员办理的信贷、采购、租赁等非运营业务涉及的重要合同、协议,严禁印章错用、串用、提前或过期使用。第二十一条网点暂不使用的运营业务印章,应由营业部经理收回,与分管行长双人封存并签章后,由营业部经理入保险柜或入金库保管。第五章印章的作废、上缴及销毁第二十二条因机构撤并、更名、更换支付系统行号,或印章损毁、印章样式变更等涉及运营业务印章停用、变更的,原印章保管人员应在停用当日将印章交营业部经理,由营业部经理与原印章保管人一同双人封存,由营业部经理入保险柜或金库保管,登记登记簿。停用五个工作日内将停用的印章上缴至总分行结算管理部门,总分行运营管理部门指定人员进行接收、监交并进行登记,总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将停用6印章双人封包,指定专人入柜(保险柜或铁皮柜)上锁保管。在运营印章实行系统管理前,网点上缴运营业务印章后还应在分支行办公室保管的《印章管理登记簿》进行登记备案。第二十三条运营业务印章如发生丢失,应迅速查明原因,上报总行,并作出补救措施。丢失印章属于预留印鉴的,应及时通报相关行办理协防及更换印模。第二十四条运营业务印章销毁遵循“谁刻制、谁销毁”的原则,总行刻制的印章上缴总行销毁,分行刻制的印章由分行组织销毁,人民银行等部门刻制的印章交回刻制部门或按其规定销毁。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开展对停用、作废的运营业务印章的清理和销毁工作,销毁印章时应编制《XX银行运营业务印章销毁清册》(附件)。对于总行制发的运营业务印章,需经总行运营业务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予以销毁。对于分行制发的运营业务印章,需经分行运营业务分管行长审批同意后,予以销毁。运营业务印章销毁须会同同级审计部及安全保卫部共同实施,由其派人监销,参与销毁人员均应对销毁记录签章确认。第六章检查监督及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运营业务印章使用单位营业部经理、分管行长、分行运营管理部门,应按我行查库相关规定,定期对运营业务印章进行检查核对。第二十六条分行区域性运营业务印章的刻制、使用和管理,各分行必须依据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管理细则并报备总行。第二十七条运营人员使用的个人名章、运营业务使用的网点负责人名章,由支行自行刻制。调离XX银行时,个人名章应收回并当场销毁。个人名章启用、收回情况应在营业部经理保管的《印章管理登记簿》备案登记。运营业务使用的网点负责人名章非本人保管时,网点负责人应出具授权书授权保管人员使用。该章使用范围为运营人员办理的储蓄、会计业务涉及的申请书、服务协议、存款证明、提现三级审批等。该章在《印章管理登记簿》登记要求参照运营业务印章执行,并需在办公室保管的《印章管理登记簿》进行备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原《XX银行会计业务印章管理办法》(XX银发〔20XX〕XXX号)同时废止。附件:1.运营业务印章样式2.运营业务印章销毁清册7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银行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