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证券投资银行部新三板项目立项标准行业标准:1、鼓励立项的行业: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现代农业等国家鼓励的行业或其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业务机会或者未来投资价值的行业。2、谨慎立项的行业:属于国家计划淘汰落后产能及高耗能、高排放、高污染的行业,如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锌(含再生锌)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机构等19个工业行业及餐饮、美容、光伏、类金融行业。3、禁止立项的行业: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业,属于国家宏观调控限制,发展可能受重大影响的行业,如房地产等。4、公司业务明确,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5、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不符合以上情形,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间表。财务标准:1、公司业务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下列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1)重大债务违约,包括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以及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2)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3)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4)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5)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6)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2(7)资不抵债。(8)营运资金持续出现负数。(9)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且无法清理。(10)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无法处理。(11)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12)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13)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14)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15)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且无替代方案。(16)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17)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有可能被有关部门撤销或责令关闭,或被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18)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且呈持续状态。(19)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0)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21)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22)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23)企业股东之间产生纠纷、股权转让频繁等情形。(24)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即将发生重大变化。(25)对单一要素(供应商、客户、政府补贴、税收优惠等)依赖程度过高。(26)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或核心技术不具备竞争优势。不符合以上情况,有解决方案和时间进度表的除外2、公司不存在重大关联交易,或者有切实可行的降低关联交易的方案及时间表。法律标准: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国有企业须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须有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间表。2、公司股东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间表。3、股权明晰,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3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申请立项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申请立项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间表。4、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最近36个月内没有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间表。5、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或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6、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有切实可行的解决同业竞争的方案及时间表。7、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被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的行政处罚(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除外)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挂牌前24个月)内不存在以下重大违法违规行为:(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符合以上情形的,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及时间表。8、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9、不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情形或不存在以下出资不实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