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气合同供气单位(甲方):燃气许可证号:供应站点:(或直供)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号:用气方(乙方):营业执照号:用气地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向乙方应供液化石油气,乙方同意成为甲方的用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城实信用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安全责任,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条供用气事宜(一)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第(二)款中所列规格的专用钢瓶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乙方主要用途为,不得用于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用途。(二)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钢瓶数量及钢瓶押金,甲方向乙方提供押金凭证,钢瓶数量如有增减,以押金凭证为准。规格数量(只)押金(元)备注YSP118(50kg)YSP35.5(15kg)YSP(5kg)(三)甲方委派瓶装供应站为专职配送员,乙方不得随意更换配送员。第二条供气方式甲方向乙方供气采取下面第种方式:1、乙方每次拨打服务电话瓶提前通知甲方所需液化石油的数量,甲方接到通知后应在小时内及时将乙方所需数量的液化石油气送达合同约定的用气地点。2、甲方定期(每天)向乙方用气地点配送液化石油气,规格及数量如下:YSP118(50kg)只,YSP35.5(15kg)只,YSP12(5kg)只。3、乙方自行前往甲方供应站点提取液化石油气,乙方保证运输和安装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相关要求。第三条供气价格及结算(一)供气价格以供气当日甲方公布的为准。(二)双方结算以每次供气时甲乙双方人员签字确认的配送单为依据,并按照下面第种方式办理。1、每月日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前结算。2、甲方供气达到时,甲乙双方结算一次价款。最后一批在本合同终止前结清。3、其他方式:。(三)支付方式和期限按照下面第种方式办理:1、乙方采取以下方式与甲方结算:□支票□现金□其他:2、支付期限:第四条甲方的义务1、甲方首次供气前,应对乙方存放和使用燃气的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不予供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安排安全检查人员对乙方的存放和用气场所、燃气设施设备及安全管理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查验(每年至少一次),并指导、配合乙方进行隐患整改。2、甲方签订合同时应向乙方出示营业执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所有相关复印件须加盖甲方单位公章。3、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从其约定)的液化石油气,甲方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要求的合格液化石油气钢瓶,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4、甲方应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甲方送气服务人员在每次供气时,应为乙方安装好钢瓶,并要用刷肥皂水等方法对安装部位(软管两边接头以及调压器与钢瓶连接处)进行泄漏检查以及进行点火调试,直至使用正常,并由甲乙双方人员在配送单上签字确认,双方留存;若乙方明确提出有不要求甲方安装的备用瓶,甲方应在配送单上注明钢瓶号等信息,并告知乙方正确的安装、调试方法,告知情形在配送单上载明。5、甲方应在乙方用气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派人处理。6、甲方应向乙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指导乙方安全使用燃气。7、甲方如发现乙方有违反规定使用液化石油气、危害液化石油气设施安全的行为时,有权予以劝阻、制止以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举报,发现乙方的燃气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告知乙方及时消除。第五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签订合同时应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乙方应在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及其设施和用气设备,严禁在地下室、地下人防工程、高层建筑和人群聚集的娱乐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火锅热源,不得使用除甲方外他方提供的燃气或在同一场所内使用其燃料(如油、醇基燃料等)作为热源。3、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安全使用钢瓶,不得遗失、损坏、改造、倒置、加热钢瓶,在合同期内,不得同时使用第三方钢瓶,不得将甲方钢瓶提供给第三方或在非甲方充装站充装液化石油气。4、乙方在甲方送气到户时,应配合做好钢瓶的签收及点火调试。如双方约定未安装的备用瓶(在配送单上注明),乙方在启用备用钢瓶时应按正确方法安装好钢瓶,并要用刷肥皂水等方法对安装部位(软管两边接头以及调压器与钢瓶连接处)进行泄漏检查以及进行点火调试,直至使用正常。在合同终止后,应在日内将钢瓶退还甲方并退回押金。5、乙方应使用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并与气源相匹配的燃气器具和气化炉、调压器、金属软管、胶管等配配用气设施设备。6、乙方应对室内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整改,三餐用气后厨师应关闭钢瓶阀门,店主(或单位食堂安全负责人)应随后核查确认钢瓶阀门是否关关闭。7、乙方应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并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8、当乙方发现室内燃气设施或者用气设备异常、燃气泄漏、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阀门、撤入人员、开窗通风,按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处理,并及时通知甲方及然气器具售后服务机构检查维修。9、乙方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举报发现的非法违法供气行为。第六条违约责任(一)因甲方提供的液化石油气或钢瓶质量不合格、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供应、首次供气前及每年未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次上门送气时安装不到位或未进行检漏调试等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二)因乙方用气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违反钢瓶使用注意事项、违反燃气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使用不合格的燃气器具及用气设施设备瓶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停止供气、终止本合同。(三)乙方应按时支付用气费,逾期不支付的,甲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逾期支付款额‰的违约金。逾期支付达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在合同期内连续日未要求甲方供气的,需通过书面方式说明原因,否则视为从第三方进气,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且有权按照50kg钢瓶每月元、15kg钢瓶每月元、5kg钢瓶每月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并有权终止合同。(四)其他违约责任:第七条不可抗力因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第八条合同争议解决本合同项目下发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也可以选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第九条合同效力(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履行期限至年月日止(标准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期满双方若无异议,本合同自然顺延下一年度),或至乙方申请终止用气时止。(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双方也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甲方(盖章)乙方(盖章)委托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地址:电话:电话: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