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音乐委托制作协议甲方: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公园内神库大院东门甲方联系人:指定联系邮箱:乙方:(以下简称“乙方”)乙方旗下制作人:(以下简称“乙方制作人”)护照号码:乙方联系人:指定联系邮箱:甲方与乙方以相互信任为基础,就乙方制作人为甲方制作音乐作品,签订以下协议:一、制作内容1.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在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制作期限内,为甲方谱曲、制作并提供音乐作品首;该首歌曲由甲方艺人演唱。2、音乐作品乙方需完成包括但不限于:音乐作品的谱曲、编曲及编曲修改、配唱、录音、混音、乐器Dubbing、合声、后期母带及制作过程中产生之各种录音室协调等工作(即除作词以外的一切创作、制作工作)。3、有关作品创作、制作的风格、制作方案等,由甲乙双方商讨确定。作品2创作的风格、制作方案一旦确定,便可作为甲方对作品验收标准,乙方应按照确定的风格、制作方案完成工作。二、制作期限1、音乐制作开始时间: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壹个工作日内开始为甲方制作音乐。2、音乐作品的曲谱最迟于年月日交付甲方。3、音乐小样最迟于年月日交付甲方,首音乐作品最终成品(份母带)及每一单轨文件最迟于年月日交付甲方。三、制作费1、上述音乐作品的谱曲及制作费共计美金元整。其中谱曲费用为每首美金元整;音乐制作费为每首美金元整。(1)本协议签署柒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首音乐作品的谱曲酬劳费用元美金及首音乐制作费美金元整。(2)甲方应于音乐作品的母带制作完成,经由甲方验收合格并接收最终成品后的伍日内,向乙方支付首音乐作品制作费美金元整。2、乙方应于收到制作费尾款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据所有款项的收据。3、乙方指定的支付方式为转账或汇款,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开户行:开户名称:账号4、如果合约期间乙方指定的收款方式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新付款方式进行支付,如因收款账号信息错误带来的损失由乙3方承担。四、作品的交付:1、音乐制作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作品的小样或伴奏等必须的资料,以供甲方挑选、试唱及提出修改建议。2、乙方需按本协议的要求,通过快递或邮件方式及时向甲方交付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作品,每首作品具体包含内容如下:(1)音乐作品伴奏份(MMO),格式为mp3和wav文件;(2)演唱版的音乐作品母带份(MMM),格式为mp3和wav文件;(3)每首歌曲分轨文件,格式为WAV各音轨文件。(4)歌谱稿件份(乙方制作人须在歌谱上签字、按指纹)(5)由乙方及乙方制作人签订的书面声明书一份(作为本合同附件)。五、著作权属约定:1、鉴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创作及制作费用,甲方拥有本协议项下音乐作品除署名权以外的一切著作权(即首音乐作品的曲谱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2、乙方永久拥有本协议项下音乐作品的署名权。六、甲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按本协议的要求接受乙方作品,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报酬。2、本协议第三条费用结算清楚后,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甲方即无限期拥有本协议所约定的所有贰首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全部著作权。3、本协议所约定的作品制作过程中,甲方均有权利提出修改意见。4、对专业音乐技术方面,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化建议。45、乙方允许甲方使用乙方制作人姓名、肖像及个人资料等用于该首歌曲的出版、发行或宣传推广等。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按本协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全部首音乐作品的制作。2、乙方有按协议约定获得报酬(即甲方支付的音乐制作费用)的权利。3、乙方永久拥有本协议项下音乐作品的署名权。4、乙方应征求甲方意见,为甲方制定作品制作计划和进度,并按计划和进度为甲方制作音乐作品。5、乙方承诺,其为甲方制作的音乐作品,均系原创之作,作品不会涉及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如因乙方制作的上述音乐作品存在任何的权利瑕疵,导致甲方或演唱者不能依法正常行使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或造成任何损害的,则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制作费用,并按每首作品壹万元美金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6、乙方承诺,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得将其制作的本协议所约定的音乐作品的伴奏、旋律、曲谱等任何内容以任何形式交付、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八、违约责任1、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如期完成全部工作的,每迟延一日,需按照本合同价款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收取的费用应全部返还并按照合同价款的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因本条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不得将与本合同作品相关的任何内容转让、交付或自行使用,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5九、其他1、本协议经甲方盖章,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制作人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经签订,对双方均有同等约束力,除双方协商一致或本合同特别约定外,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因各种法定不可抗拒力所引起的协议无法履行,双方不必承担违约责任。3、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用中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交版权部门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协议附件:1、附件一:乙方代表人、乙方制作人护照复印件(须在护照复印件上签字、按指纹);附件二:乙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乙方公司对乙方代表人授权书一份(须在复印件及授权书上加盖公章);附件三:乙方代表人及乙方制作人签署的声明书一份;附件四: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合同的正文及附件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甲方: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乙方:(盖章)(签字/手印)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乙方(艺名):(签字)(签字/手印)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7附件三:声明书本公司()及本公司制作人受北京天浩盛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浩盛世)委托,制作音乐作品首(包括作曲及音乐制作,详见歌谱稿件及母带),名称暂定为:《》、《》。本公司及公司制作人保证该首音乐为原创之著作,未侵犯任何第三人之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就该首作品的曲谱及录音制品的著作权归属,现发表如下声明:依据与天浩盛世签订的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天浩盛世享有该首音乐作品曲谱的著作权及首录音制品录音制作者权署名权以外的一切著作权,天浩盛世已经就该首音乐作品曲谱、音乐制作及著作权归属支付了相应酬金,特此声明。声明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