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1、对原消防法规定的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了调整、完善,特别是将原来只要求重点单位履行的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的职责,调整为各个单位的职责。2、第三项规定的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可以由单位自行进行检测,也可以由单位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没有规定必须委托检测机构检测。3、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这样明确规定有利于消防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保障单位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整体决策和统筹安排,并与生产、经营、管理、科研等工作同步进行、同步发展。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消防法》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1、确定重点单位后,应当以公安机关名义报政府备案。有利于公安机关和政府了解本辖区重点单位情况。2、确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般规模较大,而多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可能事必躬亲,为了消防安全工作切实有人抓,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来具体实施和组织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管理人负具体管理责任。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采取临时查封的措施。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权利,是加强对火灾隐患监督检查的责任力度和预防火灾工作落到实处的实际需要。本条所称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必然会影响到有关场所和部位的正常使用,因此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必须要慎重。实行临时查封措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措施是手段,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现存的火灾隐患才是真正的目的。二、消防档案的管理建立防火档案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它是消防重点管理单位的“户口簿”;(二)它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历史记录;(三)它是追查火灾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处理责任者的重要依据和佐证材料;(四)它是消防监督员熟悉单位情况,提高业务水平的教材资料;(五)它是考核消防监督员工作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依据。基本情况档案管理情况档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档案三、自动消防设施管理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探头火灾报警手动按钮消防控制中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吊顶喷头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四、灭火器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明确维护管理责任人,并且对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单位应当至少每12个月组织或委托维修单位对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一、灭火器的种类及其适用对象按照充装的灭火剂的类型可以分为:清水、泡沫、干粉、二氧化碳、卤代烷、烟雾、强化水等不同类别;按照驱动动力可以分为:贮气式、贮压式、化学反应式等;按照移动方式可以分为:手提式、推车式等;在日常工作中,人们习惯上按照灭火剂的种类和名称来分辨灭火器的种类。(一)清水灭火器:主要适用于一般固体物质火灾(棉、麻、木材、纸张等);不能用于扑救带电、贵重档案、仪表仪器火灾;也不能用于扑救遇水燃烧等一些化学危险物品火灾。(二)泡沫灭火器分为机械泡沫和化学泡沫两种。泡沫灭火器可以扑救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特别适合扑救油类火灾。不能用于扑救带电、贵重档案、仪表仪器火灾;也不能用于扑救遇水燃烧等一些化学危险物品火灾。(三)干粉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内装的灭火剂是非常细小的粉状灭火剂,以二氧化碳气体或氮气为动力喷射干粉灭火。干粉灭火器所充装的干粉灭火剂主要有ABC干粉(磷酸铵盐干粉),又称多用、通用干粉和BC类干粉(碳酸氢钠干粉),又称普通干粉等。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及其产品、有机溶剂、可燃气体、电气设备等火灾,ABC类干粉还可以扑救固体物质火灾。由于干粉灭火剂灭火后有残留,因此,对于贵重物品、仪表等火灾对象,使用时应当慎重,以免造成新的损失。(四)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剂充装的是高压二氧化碳气体,利用二氧化碳比空气重、且有良好的窒息作用、可以吸收大量的热灭火(含氧量低于百分之14,燃烧就不能继续)。二氧化碳灭火器可用于扑救电气设备、珍贵档案、贵重物品、仪表仪器以及一般物质的火灾,但不能用于扑救钾、钠、镁等轻金属火灾(如在高温下,金属镁可以在二氧化碳中燃烧)(五)卤代烷灭火器这种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卤代烷(哈龙)灭火剂,主要有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和1301(三氟一溴甲烷),属于贮压式灭火器。其灭火机理是使灭火剂从喷嘴喷射到燃烧物质上,破坏燃烧反应,达到灭火目的(抑制灭火)。卤代烷灭火不留痕迹,高效低毒,绝缘性好,对金属无腐蚀性,特别是用于扑救精密仪器、珍贵档案、电气设备、计算机房等火灾,但不适合扑救轻金属火灾。应该说,1211、1301等就其灭火性能而言,是一种高效的灭火剂,但同时,由于其对地球大气的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受到了人们的关注。1987年,美国等31国在加拿大签订了控制破坏大气臭氧层物品的协定(亦称蒙特利尔协定),我国政府已经签署了该协定。根据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在非必要使用哈龙的场所,一律不准新配置哈龙灭火器,已经配置的,应根据不同的使用对象分别用通用干粉(ABC)、二氧化碳、水成膜灭火器予以替代。二、灭火器的设置灭火器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2、灭火器设置应方便人们取用;3、灭火器设置不得影响安全疏散;4、灭火器在某些场所设置时应有指示标志;5、灭火器设置必须稳固、铭牌朝外;6、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7、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8、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三、灭火器的管理(一)必须按要求设计、配置灭火器单位在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计审核,必须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灭火器配置的图纸设计,并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设计内容配置灭火器,不得随意变更。(二)必须加强灭火器的日常管理1、建立档案:建立灭火器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日期、配置部位、责任人维护使用情况等,以方便日常管理和使用。2、明确责任:制定灭火器管理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及其职责。3、严禁挪用:灭火器是扑救火灾的专用器材,任何人不得挪作他用。4、正确摆放:按照规定摆放稳固,灭火器箱不得上锁。5、清洁干燥:经常保持灭火器的清洁,防止筒体锈蚀和灰尘、杂物等堵塞喷嘴。6、适当保护:灭火器应避免日晒雨淋,远离高温、潮湿,冬季摆放在室外时,应有防冻保护措施。7、定期检查:单位要定期对灭火器的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通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内容主要是:(1)规章制度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2)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药剂的有效期、灭火器自身的有效期P230表);(3)经常检查灭火器的压力值是否处于正常压力范围(有压力表的,查看压力指针,无压力表的,称重,通常气瓶或全重减少百分之5到10,应当充气或更换灭火剂),并做好记录;(4)检查灭火器外观有无锈蚀、破损、变形,铭牌是否清晰完整,喷嘴是否畅通,部件是否老化,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交由专业维修站处理;(5)按规定期限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1211、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使用满5年后,机械泡沫灭火器期满3年后,每隔2年必须进行一次;化学泡沫、酸碱灭火器期满2年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应做好记录。单位在做好灭火器的配备和管理的同时,要组织员工接受灭火器维护管理和操作使用的培训,适时组织灭火演练,确保每个员工都会正确维护和使用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