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防范责任书《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54号)已于2019年8月10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进行严格管制。为确保单位不发生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流失案件和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与你单位签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责任书: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法生产、经营,凭证实名购销;履行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职责;选好用好要害岗位人员。2、建立责任清晰明确的管理责任体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单位内部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购销、保卫负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分管领导是安全的“主管责任人”;2名保管员、使用人员、购销售人员、保卫人员是各自岗位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要通过明确这三个“责任人”,建立起以“第一责任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把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相关的每一个岗位。三个责任人要逐级签订责任书,“责任人”变更时,要到公安部门登记备案,形成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管工作责任机制。3、按照《办法》要求设置本单位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制度健全,治安巡逻和安全守护措施落实;危险物品仓库由专人值守,值守人员能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值守规定,严格交接班手续;对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仓库治安防范设施的落实情况坚持经常性检查。4、按照《办法》要求建立落实生产、销售、存储登记,流向登记,凭证实名购买,购销流向报备,“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危险物品出入库登记、购销记录、流向备案登记和安全检查登记台帐完整、规范、清楚。5、建设治安防范设施完好。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危险物品仓库(室)安装防盗门、防盗窗,报警装置,配置通讯设备等安全器材和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7、自觉接受各级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到位。8、对未履行上述职责的危险物品单位,发生危险物品丢失、被盗案件事故,造成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9、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分别填写《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本责任书一经双方签名盖章即生效单位:法人代表:派出所:201年月日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