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研究中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在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禹刑:是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规定了“威侮五刑,怠弃三正”。赎刑:是一种可以用财物折抵刑罚的制度。圜土:是监狱的形象称呼,在地下挖成圆形的土牢,或是在地上用土筑成圆形的土墙。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并非商汤时所作,而是因“乱政”而作,所谓“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其内容已不可考,据《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次修订使汤刑更趋完备。商朝的主要立法:(1)汤刑:《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的祖先而以汤来命名。汤刑的内容亦不可考。但可知,它是因乱政而作,主要是关于如何镇压奴隶和平民反抗的规定。(2)《汤誓》:是商汤讨伐夏桀时发布的命令。(3)《汤诰》:商汤将夏王的罪恶和商朝的政治纲领宣告给老百姓。刑名从商: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各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商朝的死刑适用方法主要有哪些?(1)戮:就是活着刑辱示众,然后再斩杀。(2)炮烙:就是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炭加热,令有罪者行其上,很快就坠入炭中烧死。(3)醢:也叫“菹醢”。即把犯罪者捣成肉酱。(4)脯:即把犯罪者晒成肉干。(5)劓殄:即刑殄,把犯罪者本人及其后代都杀掉,相当于后世的族诛。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它是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商朝的监狱:(1)圜土(2)羑里,是一个地名,在今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即周文王)”羑里。(3)囹圄也是商朝监狱名称。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1)明德慎罚。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2)义刑义杀。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吕刑》:是西周穆王时期命令司寇吕侯所制定的有关刑法和赎刑的规定。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用刑罚手段。(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或赦免的原则。这一原则在西周以前已产生,周朝使疑罪从轻从赦原则定型化。(5)刑罚世轻世重:即所谓的“刑新国用轻典,刑来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其适用须有节度,不能一味的使用重刑手段。西周的刑名:1、死刑。2、肉刑。3、流刑。4、徒刑。5、拘役。6、赎刑。7、没为官奴婢。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土地已经可以用来交换、赔偿、赠予。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即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买卖契约(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竹简有两种,长的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短的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品。债务契约(傅别):西周时期出现的借贷契约。在一片简牍上只写一分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牍上的字为半文。六礼:西周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七去:又称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包括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春秋时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他们从维护本阶级的利益出发,反对奴隶主旧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制定成文法并公之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1、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这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2、晋国铸造刑鼎,遭到鲁国孔丘的反对。成文法的公布,结束了法律只藏于官府不使民知的秘密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开始瓦解,封建制法制开始建立,从而促进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发展。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主要内容。(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以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而又有没可依。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3)行刑,“重其轻者”——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处罚。《法经》:系战国时期李悝所作。共六篇,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初具体系的法典。《法经》的主要内容: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指危害统治阶级财产的行为;“贼”指危害统治阶级政法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方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法经》的历史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是后世封建法典的蓝本;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商鞅变法的第一次:(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2)奖励告奸。(3)奖励农业生产。(4)奖励军功。第二次: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1)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4)统一度量衡制度。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1)法令由一统。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没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2)事皆决于法。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有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3)以刑杀为威。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简要说明云梦秦简的内容。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十一号墓地发掘出大量记载秦朝法律令的竹简,共1155枚。竹简上记载的法律文书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秦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4)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三公九卿:是秦朝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秦朝有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分别总领行政、军事和监察院。三公之下高九卿,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廷尉,掌管司法审判。郡设三个主要官吏,即郡守、郡尉和郡监。郡守是郡的最高长官。在郡下实行县,县尉是武官。县以下设乡,亭以下有里。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即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人才。定罪量刑的原则:1、责任年龄。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3、区分故意与过失。4、数罪并罚。5、共犯加重。6、自首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中规定了哪些死刑适用方法?1、具五刑。顾名思义,就是五种刑罚共用,这是一种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手段极其残忍。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2、族诛。即一人犯罪而诸来其亲族,相当于商朝的劓殄。3、定杀。就是活着投入水中使其淹死的一种刑罚。定杀是对特定犯罪人适用的刑罚,即专门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4、坑。即坑或生埋,就是活着埋在进土里。5、磔。即肢解身体。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是如何立法的?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林不受季节限制。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老啬夫。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是如何立法的?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程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该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是如何立法的?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峭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