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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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得到救济的1990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为90级财会专业委培生。齐所在的中学滕州市第八中学既未将考试成绩通知齐,也未将录取通知书送给齐本人,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晓琪。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并被分配到了金融单位工作,陈的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后东窗事发。1999年1月29日,齐以陈、陈父以及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由于《民法通则》中受教育权的保护没有被列入有关条款之中,当事人能否就此事由提起诉讼,以及法院能否以此侵权予以受理,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请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了《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指出:“陈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例是建国以来第一例以侵犯公民受教育权为由而提起的诉讼。(参见《最高法院公告》2001年第5期,第158页。)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9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分析: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如何看待这则案件1998年6月15日上午红卫小学三年级(3)班上第二节语文课时,学生仇某不断地做小动作,影响了班里其他同学听课,任课老师夏某几次对其训诫均无作用,当时夏老师叫仇某站起来把刚才上语文课的内容叙述一遍,仇某不肯叙述。夏老师又叫他回答她所提的问题,仇某也答非所问。夏老师当即就对仇某严厉地批评了一顿,并告诉他说:“下次开家长会时,要把你的这种行为告诉你的父母,看你怎么向你的父母交待。”中午放学后,仇某回到家里向其母说:“下午我不去学校读书了,夏老师总是欺侮我,不是骂我,就是让我罚站,连班里的同学也瞧我不起。”仇母听了儿子的话后,不分青红皂白地对儿子说:“下午还是去上课,我到你学校去找夏老师,看她怎么说。”同日下午学校刚要开始上第一节课时,仇母赶到红卫小学夏某的办公室就开口大骂:“夏某你做老师的欺穷爱富,不要以为我们家里穷送不起东西就看不起我的儿子,我们也会有富起来的日子,你不要欺人太甚,我不像你又有书教又做婊子……”此时,全校的老师和学生都跑出来观看,有的老师跑过去拉开仇母,并对其进行劝说,但无济于事。其中有两位男老师就把仇母拉到了校长办公室,而仇母一路上还不断谩骂夏某。校长颜某问明情况后对仇母说:“夏老师是我们学校的优秀教师,她的为人素质全校皆知,你儿子不专心听课而且还做小动作,影响他人的学习,这是违反学校课堂纪律的,老师对其严肃批评教育是应该的,也是做老师的职责。你今天跑到学校里来无理谩骂夏老师,讲轻一点是损害了她名誉,讲重一点是诽谤她,所以你一定要向夏老师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精神损失,如果你不这样做,我们学校也不会原谅你的。”仇母不但不听校长的劝告,而且态度仍然很差,一转身就走出了红卫小学。请问:你如何看待仇母的行为?(节选自吴金宣主编:《校园事故案例点评》,52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2。)分析:本案是一例典型的用漫骂方式侵害教师名誉权的案件。学生不专心听课,任课教师批评教育是在正当行使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这一权利应当得到全社会的尊重。而仇某的家长严重违背了这一社会责任,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同时,杨某开口侮辱漫骂教师的行为也违反了《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侵害了公民名誉权,并造成夏某精神上的痛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学生坠楼摔裂脾脏楼梯栏杆违规母校败诉近日,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起因教学楼楼梯栏杆不符合国家住宅设计规范标准,而导致学生从楼梯上摔下致伤的民事赔偿案件,法庭判决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赔偿14岁的该校学生李洋经济损失18681.1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2220元)。家住社旗县青台镇南关庄村现年14周岁的李洋,系本镇第一初级小学的学生。2002年元月3日卜午下课期间,李洋自学校教学楼楼梯栏杆的上半部分摔至楼下,后当即被送往社旗县妇幼保健医院入院治疗,李洋伤情经社旗县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损伤程度标准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序标准为七级。经调查勘验,该教学楼楼梯栏杆高度,上半部顶端为96厘米,中间为86厘米,底端为94厘米。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田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低层不应低于1.05米的高度,原告李洋的现在身高为1.66米。事情发生后,经双方协商未果,李洋在父亲李保平和教师徐青山的帮助下,—纸诉状将自己的母校——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告到了社旗县人民法院。他在诉状中说,2002午元月3日上午下课期间,我走出教室到外边活动,由于学校教学搂栏杆过低且不牢固,导致我靠近栏杆旁头一晕从楼梯上半部摔到楼下,脾脏破裂,脾脏部分切除,住院共花医疗费5602元,其中被告已赔偿2220元,尚欠医疗费3382元没有赔偿,加之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被告应向我再赔偿3982元。由于被告教学设施建设和管理上的不完善,导致摔伤致残,给我和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且也耽误了学业,故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另外追加要求被告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37800元,共计要求赔偿44822元。社旗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洋在被告学校学习期间自楼梯摔至楼下受伤致残,原告称系靠在栏杆旁头晕自楼梯上摔到楼下,由于原告未提供具体摔倒的原因证明,且原告本人已满14岁,系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排除由于自身的原因而被摔伤,故原告本人及其监护人应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由于原告系在被被告学校学习期间摔伤致残,故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应负相应的管理责任,且被告教学楼的楼梯栏杆高度不能达到国家标准,原告李洋的身高超出栏杆高度70厘米以上,故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亦应承担相应的教学设施不完善的责任。基于上述原因,原、被告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双方责任以各50%划分较为适当,故被告社旗县青台镇第一初级中学应赔偿原告李洋医疗费5602.20元的一半280110元,护理费7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5元,营养费(住院期间每天按10元计算)70元。由于原告摔伤构成轻伤,且已致残,耽误原告上学,给原告造成较重的精神痛苦,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清神损失费的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原告致残,被告亦应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按每年县人均消费支出2985元计算20年的50%为29850元的—半)14925元。以上合计被告应赔偿原告20901.10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2220元,应再赔偿原告18681.10元。凭什么曝光学生的拥吻镜头2003年4月7日中午,上海一中学电视台播出该校一些学生在校园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的同学踢门翻窗进教室,有的同学乱倒剩饭剩菜。每组镜头都配有一段文字作标题。还有一对男女的背影,两人搂肩搭背,由窃窃私语到开始接吻。画面同时出现了“晚自习教室卿卿我我”的字幕。虽然他们的脸上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事后,被曝光的两个当事人差点为此自杀。分析该中学电视台在教室内安装摄像镜头,拍摄并曝光学生的违纪行为,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侵犯了学生以下三方面的权利:一是学生的肖像权,学校违背学生的意愿拍摄其形象,同时也不是用于法律规定的用途,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二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对个人隐私问题予以摄像,甚至摄像后予以曝光,都是不合法的。三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公德领域的轻微违纪行为)予以曝光,可能会造成当事学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从而构成对学生名誉的损害。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德应采取恰当的手段。江西教师夫妇举报乱收费被停课续:校长被停职乐平市镇桥二中老师张秀英因为举报学校乱收费,导致夫妇二人被迫待岗的遭遇通过本报连续报道后,引起了省教育厅和景德镇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记者昨日在采访中获悉,镇桥二中校长叶险峰已经被停职,目前正被乐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教师夫妇待岗遭遇引起各方关注昨日上午,景德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饶亚明在约见记者时说,江南都市报对镇桥二中违规行为的连续报道,引起了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14日晚,省教育厅厅长漆权在了解了事情经过和处理结果后,指示对张秀英夫妇的遭遇和所反映的问题要高度重视。饶亚明告诉记者,教育局对“镇桥二中事件”的态度有四点:一,要对张秀英老师举报学校乱收费的行为予以保护,要求夫妇两人安心工作,打消顾虑;二,景德镇市教育局纪委将协助乐平市纪委严肃查处镇桥二中存在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决不袒护;三,景德镇市教育局要求全市教育系统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四,在中考、会考阶段,教育部门要顾全大局,为镇桥二中的学生营造良好的考试环境。镇桥二中校长已被立案调查6日下午,记者向景德镇市委常委、乐平市委书记梁高潮反映镇桥二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和张秀英夫妇的遭遇后,当天晚上,乐平市委市政府连夜召集市纪委、教育局的主要领导成立专案组。7日,专案组深入镇桥二中展开调查,当天下午,乐平市教育局宣布张秀英和丈夫华春水老师立即恢复教学工作。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镇桥二中叶险峰校长因严重违规被乐平市监察局立案调查。当天,乐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报请乐平市政府批准,叶险峰被暂停镇桥二中校长的职务。学校存在的问题将被一一查处15日下午,乐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常委兼信访举报室主任吴冰琪向记者通报说,经过初步调查,发现镇桥二中在2006年上半年向初三年级400名学生违规收取补课费3.248万元。目前,调查还在继续,镇桥二中存在的问题将被一一查处。另外,乐平市教育局纪检部门对张秀英夫妇作出的待岗决定,没有经过局长办公会讨论研究通过,不符合程序;镇桥二中5月中旬对教师的职称评聘方案和结果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决定撤销这次评聘结果,新成立的评聘委员会将做到阳光操作。学校已经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据介绍,为了稳定镇桥二中的教学秩序,由乐平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常委兼信访举报室主任吴冰琪担任组长、乐平市教育局副局长朱文根担任副组长的乐平市联合调查组已经进驻镇桥二中十余天时间,在学校全面主持工作。目前,镇桥二中教学秩序井然,学生正认真复习、积极备考。分析:《教师法》第七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