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10)班“控辍保学”主题班会2019年9月4日1.什么是义务教育?答:《义务教育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见《义务教育法》)2.义务教育的实质和特点是什么?答:义务教育的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制度。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教育。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3.义务教育入学年龄有何规定?答:《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见《义务教育法》)4.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应承担什么职责?答:《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5.对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可采取哪些处罚措施?答:《义务教育法》规定:除因疾病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必要时可司法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