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员工廉政建设管理规定版次:A/0受控状态:发放编号:编制:企管中心审核:核心管理层批准:总裁持有人:集团总部各一级部门、各业务板块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录1.目的2.适用范围3.基本要求4.禁止行为规定5.以各种形式收受商业贿赂6.利用亲属等各种关系谋取私利7.处罚8.附则决裁区分编制审核批准备注职务企管中心总经理核心管理层总裁姓名签字合议编制部署记录部署修改记录次数制定(修改)日期执行日期制定(修改)区分0次20XX.X.X20XX.X.X最初编制1.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新联铁集团全体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强集团廉政建设,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各业务板块的全体人员(以下简称:员工)。3.基本要求3.1集团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管理制度;3.2集团员工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廉洁从业,对集团全面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3在集团和业务板块日常经营和管理决策过程中,员工应严格按照集团各有关的管理政策、权限文件的总体要求执行;3.4员工不得收取客户、供应商等提供的财物。如果收取的,价值500元(含)以上的现金和实物,须上交给集团企管中心主管领导。4.禁止行为规定集团员工应遵守或不得违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1侵害集团利益(1)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参与集团竞业相关的活动,以职务和工作之便为他人或企业提供策划、任何技术资料和设备、材料等;(2)不得利用职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集团的商业机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集团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集团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3)不得在合资、合作经营活动中,与他人串通损害集团利益,或对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4)不得擅自披露损害本集团利益的消息、商业秘密;(5)不得利用集团商业秘密、重大事项、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其他公司)经商办企业或提供上述信息用于经营活动。4.2侵占集团利益(1)不得用集团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2)不得将集团资金挪作他用;(3)不得将他人与本单位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4)不得将集团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赞助费、手续费、回扣、佣金、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贵重物品等私分或据为已有;(5)不得利用职权在本单位、下属单位或关联企业,报销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各种费用;不得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理由向客户或者合作伙伴索取资助。4.3违反集团制度规定,弄虚作假(1)拒不执行或抵制集团发布的管理制度;(2)不得对集团下达的年度指标完成情况弄虚作假,或授意、强令有关人员在各类报表中虚报、瞒报,或隐瞒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事项;(3)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隐瞒、虚报财务收支、资产、债务等。4.4不得私自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与其他企业建立第二劳动关系。5.以各种形式收受商业贿赂员工不得利用职权接受或者索取贿赂,接受关联企业、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现金、股票、股权、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物质性的利益;或以借用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财物。6.利用亲属等各种关系谋取私利集团员工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有可能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应主动回避,不得有下列行为:6.1将集团资产出售、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经营;6.2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违反规定,在本集团关联企业、与本集团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6.3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6.4违反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使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单位非法串通勾结,违反等价交换原则,谋取不正当利益;6.5本人的配偶、子女及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集团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集团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7.处罚7.1集团员工违反本规定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依照集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分别给予警告、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7.2集团员工违反本规定获取不正当经济利益的,应责令其清退;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国家或者集团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7.3集团员工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附则8.1本规定由集团企管中心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8.2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