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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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分行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ⅩⅩ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ⅩⅩ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ⅩⅩ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第四条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第二章客户分类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ⅩⅩ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ⅩⅩ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六)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指正在组建或建成投产(经营)不足1年的企业法人客户,按其融资性质可分为在建项目法人客户和新投产企业法人客户。(七)挂帐类客户。指评级时点,除挂帐贷款外,在我行没有其他融资品种的客户。(八)商业性融资客户。指除上述7类客户以外的客户。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及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无法归入上述7类客户,均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其中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先按融资品种对应上述7类客户相关规定划分,对无法归入的,直接划为商业性融资客户。(九)同时满足多类客户划分标准的客户分类1、对于既有政策性融资又有准政策性融资的客户,如其上年上述两种融资之和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按政策性融资额或准政策性融资额取较大值,分别认定为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若两者相等,则认定为准政策性融资客户。2、对既符合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其他客户条件的客户,按非经营性融资客户认定。对既符合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除非经营性融资客户外其他各类客户条件的,按新设法人融资客户划分。3、对既符合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条件,又符合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条件,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认定。4、对主要经营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客户,按照本办法规定达不到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标准,确需按照政策性融资客户或准政策性融资客户管理的,由省级分行客户部门认定。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客户类别一经认定,在授信年度有效期内不得变更。第七条以上所称上一年度、当年、上年均指年度授信中的上一年度,即2009年年度授信对应2008年。第三章客户授信管理第八条ⅩⅩ行客户授信管理坚持“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所有与ⅩⅩ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以及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须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管理。第九条客户授信管理,结合客户信用评级工作,按年度每年进行一次,即先评级后授信,有效期1年,从审批行审批认定之日起计算。第十条客户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按ⅩⅩ行年度授权文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施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对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一)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对同一客户发放的不同形式、不同币种的信用,都应纳入授信管理。即向客户发放的本外币贷款、贴现、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折算的融资加权风险值之和,不得超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二)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等于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之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是指客户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通过CM2006系统设定的程序测算出的融资额度。专项融资授信额度是我行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在信贷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核准的客户专项融资额。一般融资授信额度和专项融资授信额度实行分别管理,不得调剂使用。(三)各类融资客户在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因政策性业务、准政策性业务和新审批项目贷款的需要,可以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因调增专项授信额度导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超过原有权审批行权限的,应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审查或审批(总行特别授权除外)。二级分行审批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和特别授信,一律由二级分行填写《中国ⅩⅩ银行ⅩⅩ分行CM2006授信额度申请审批表》(附件13)。同时,将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调增请示与调增前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通知书报省分行,由省分行在CM2006系统内完成操作。(四)客户上年度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已到期,但本年度新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尚未审定的,可继续延用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包括公开授信),但沿用期限加已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月。(五)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开户行应及时报请原有权审批行批准调减、直至取消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可能对其产生重大负面影响。2、信用等级下降。3、资产面临严重损失。4、客户发生挤占挪用等重大违约事件。5、面临重大诉讼事项(诉讼金额超过客户净资产30%)。6、客户不能按时还款付息,贷款风险明显增加。7、定量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所依据的财务报表有不真实情况。8、或有负债总额大幅度增加并超过净资产。9、发生兼并、收购、分立、破产、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等重大变革,对企业生产经营起负面影响的。10、其他影响客户偿债能力的情况。第十二条在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可分别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和公开授信管理。(CM2006系统称为“客户授信”)(一)内部授信管理是指将已核定的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控制其融资风险总量的最高限额,并依据此限额对客户融资总量进行控制的方法。内部授信是ⅩⅩ行内部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客户透露。凡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统一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对实行内部授信管理的客户,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发放各类信用,一律按ⅩⅩ行年度单笔融资授权管理的相关规定,由有权审批行逐笔报批。根据授信对象不同,客户用信期限可不同,且不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的约束。(二)公开授信管理是在已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客户核定一个公开授信额度,并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客户在协议确定的期限和公开授信额度内,可以灵活使用银行信用的方法。在公开授信额度内,须根据客户本外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承兑、贴现、国际结算项下的贸易融资业务等短期信用的需求,核定分项授信额度,衡量分项贷款额度。客户在核定信用种类、额度和规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信用。实行公开授信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省级含以上认定的黄金客户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2、经营状况良好,近2年未出现经营亏损。3、经营规模较大,产品知名度较高。4、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1年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最长为1年,且须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内。公开授信额度项下的具体信用业务的发放日,必须在公开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内,具体信用业务的到期日可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但最长不得超过公开授信到期日6个月。在调减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开户行要及时提出相应调减,直至取消公开授信额度的意见,报原审批行批准后执行。(三)特别授信是指ⅩⅩ行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为客户追加的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授信额。所有与ⅩⅩ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因商业性业务需要增加短期融资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足时,可申请追加特别授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总行批准的特殊项目不受以下条款限制):1、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2、客户所生产的主要产品供不应求,需要客户扩大生产经营规模。3、客户资产负债率明显下降,偿债能力显著提高,可以承担更大的风险。4、客户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大大超过预期。客户追加特别授信,由原有权审批行的上一级行审批,特别授信额度一般应控制在通过CM2006测算的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3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50%,期限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且在期限内不得周转使用。特别授信额度没有审批前,不得超过原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发放新的信用。在特别授信生效和融资额收回时,相应调增和调减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特别授信到期后客户融资加权风险值必须压缩到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第十三条客户授信管理基本方法(一)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和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主要从事商业性业务经营的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一般法人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通过系统流程进行一般融资授信额度的测算,同时以客户部门核定的政策性业务和准政策性业务所需要的最高融资余额之和一并录入CM2006系统中。(二)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和不执行企业核算制度的机关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按照特殊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核定操作,将其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录入CM2006系统中。(三)担保类客户如与我行已建立信贷关系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按照8类客户划分标准先确定客户类别再分别按照一般或特殊类客户进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核定。(四)对符合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7年修订)》(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2号)要求,实行集团管理且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客户,分别按照8类客户分类标准进行划分后,依据本条(一)、(二)款之规定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五)按照《中国ⅩⅩ银行信贷政策指引》(ⅩⅩ银发〔2008〕182号)的规定,对限制类客户如上年末有融资余额,则将测算的新年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上年末融资风险总量进行比较,以二者中的较小值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对依据ⅩⅩ行信贷政策确定为退出类客户,按上年末融资余额减去今年收回计划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第十四条客户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应经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开户行要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在授信调查报告中加以注明。第十五条对同一客户,ⅩⅩ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根据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核准其授信方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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