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州市委贯彻落实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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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贯彻落实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实施意见》解读2017年5月广州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共广州市委贯彻落实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起草背景及过程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年12月16日,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委、市纪委对建立健全我市党的问责工作制度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的问责工作,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按照市委的部署,参照省的做法,结合广州实际,市纪委代市委起草了《意见》。形成《意见》稿后,向各区纪委、市纪委机关各室(厅、部、办)、市纪委各派驻(出)机构、市委巡察机构征求意见,向省纪委办公厅和各区党委、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市委政研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法制办等单位意见,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审定。主要依据和内容:《意见》主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党章》、《问责条例》、《办法》和市委有关文件规定,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和纪律审查工作程序等规定进行制定。《意见》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共28条4200字。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明确指导思想、问责要求、问责适用、责任区分。第二部分为“问责主体和对象”,明确问责决定机关、问责实施主体、问责对象。第三部分为“问责工作程序”,明确问责情形确定、启动问责调查、开展“一案双查”、问题线索办理、调查回避、听取问责对象意见、问责调查报告、作出问责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制作问责决定书、实施问责时限、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执行、问责归档、问责申诉、免责实施、结果运用等程序性规定。第四部分为“问责工作保障”,明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责任体系、加强请示报告等工作保障措施。最后,《意见》还明确了参照执行和生效日期等政策界限。主要特色和亮点在起草文件时,起草组注重上级精神和广州实际相结合,经验继承与理论创新相结合的思路,坚持行得通、做得到的原则,突出了规范性、操作性、可行性等特点。1、注重规范性,在党内立法权限内完善配套措施。2、注重操作性,突出谁来问责、问责什么、怎么问责。3、注重可行性,确保问责工作落地生根。《意见》在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的有关规定的同时,结合实践,在适用范围、问题线索办理、问责执行、问责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更详细、具体的规范。关于《意见》适用范围的设定问题《办法》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意见》适用范围涵盖了非公有制组织的党组织,符合党内没有特殊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符合广州实际。关于将“一案双查”设定为问责工作重要程序的问题《意见》规定:“纪委在执纪审查工作中应当开展‘一案双查’,在调查相关当事人涉嫌违纪问题的同时,核实相关问责对象是否存在问责情形。对存在问责情形的,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或者适用简易程序提出问责意见;对不存在问责情形的,应当在调查报告中作出结论。”关于问题线索办理的问题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发现需要进行问责的问题线索,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开展调查。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党组织或党的领导干部存在问责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检查、通报、诫勉方式问责的,可以不启动问责调查,由问责决定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关于问责执行的问题决定给予党组织检查、通报和给予党的领导干部通报、诫勉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谁查处、谁负责”的原则,由问责实施主体按有关程序具体实施。关于问责结果的运用要求受到问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并作为年度考核、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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