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求山西省环境保护厅2014年11月下一步工作安排4主要内容考核背景及法律依据1考核要求和工作进展2关于工作要点的说明3一、考核背景及法律依据考核背景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4月底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六部委于8月下旬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晋气防办[2014]19号文,安排由省环保厅牵头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与技术改造的考核任务。10月上旬,厅党组决定由我处代管此项工作。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4、六部委《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环发〔2014〕107号;5、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4〕4号;法律、文件依据6、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7、《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4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13号;9、《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66号。二、考核要求和工作进展根据考核办法。2014年底,各地市编制完成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行方案,方案中应包括: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重点行业30%以上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2015年,重点行业的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方案中的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2016年,完成方案中的7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2017年,完成方案中全部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考核要求10月初我处接受任务后,立即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工作,并委托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承担《方案》编制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10月24日,我处在工作会议上,向各地市环保局安排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摸底调查任务,要求各地市摸清重点行业清洁生产企业名单,整理归纳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情况。10月底,省生态中心完成《方案》框架及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行目录。截止11月19日,我处依托省生态中心已就摸底调查工作与各地市环保局开展了4轮的反馈和对接,除晋城、运城外,基本确定了各地市重点行业企业基数和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根据现有数据统计,我省重点行业涉及企业约174家,其中2014年完成或在有效期的企业约90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比例约50%。工作进展三、关于工作要点的说明1、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改行业范围针对山西省行业现状,并通过咨询行业专家,确定本次考核重点行业为钢铁(含钢铁企业的焦化生产)、水泥、化工(含具有化产设施的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其中,钢铁行业指:有烧结、炼铁、炼钢和轧钢的企业,不包括铸造;水泥行业指:通用硅酸盐水泥,不包括特种水泥和水泥粉磨站;化工行业包括:电石、烧碱、聚氯乙烯、合成氨、尿素以及含化产的炼焦企业,不包括热回收焦炉;有色金属行业包括:铝、镁、铜和铅锌冶炼等4个行业。2、清洁生产技改的要求经与环保部沟通,明确此次考核任务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以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中高费方案为准。本次考核所编制的《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以工信部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为主要依据,并参考其他省市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山西省行业十二五规划、行业准则以及行业专家意见等,在此基础上形成《方案》,《方案》中所提到的清洁生产技术对于我省落实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起指导作用,但不强制执行。3、审核基数的确定和上报统计要求确定方法:此次考核企业名单以2013环统数据为基础,我们已于11月14日将2013年环统数据分地市统计并转发各市,要求各地市将“有排污许可证”、“生产企业”和“符合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企业纳入本次审核名单、筛选上报;并统计和上报2014年颁发排污许证且在审核范围内的生产企业。4、2014年清洁生产审核统计工作要求:各地市需按照确定的企业名单,统计上报2014年尚在审核有效期的企业清单,填写完成“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摸底调查表”;该表已于11月24日转发各地市。5、清洁生产减排量统计为了利于清洁生产目标任务考核,总结清洁生产技改成果和经验,各地市应逐年度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减排量进行统计,上报完成清洁生产技改企业的水、气、固废等各类污染物减排量。6、2014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统计情况根据10个地市(不包括运城市)上报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完成情况,目前,除太原市和晋城市外,其余均完成30%的审核目标,太原市需要在2014年年底前至少完成2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晋城市需在年底前至少完成3家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各市县抓紧完成已列入强制清洁生产公示名单的企业审核、抓紧进行项目验收及资料准备工作。7、2015-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任务的确定2015年清洁生产审核完成任务分解如下:①2014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外的所有企业;②2015年需进行下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③补充有排污许可证,并恢复生产的企业;④新增的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及省经信委批准的46家水泥企业。2015-2017年清洁生产技改工作,需逐年上报新增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审核和技改工作。四、下一步工作安排1、进一步明确审核企业(1)焦化企业应纳入本次审核基数内(热回收焦炉除外);各地市应根据11月14日转发的“2013年环统企业名单——焦化企业统计表”进一步核实市内焦化企业情况,填写“是否属于焦化、化工和钢铁联合企业”、“是否有排污许可证”、“是否生产”和“是否在清洁生产审核有效期”项。(2)上报企业已在省经信委淘汰企业名单中的,不纳入本次考核;已做审核但即将淘汰的企业在2015年的审核中应不纳入;如有上述企业请自行说明后报给我处。(3)根据水泥行业专家意见,省经信委批准的46家水泥企业需纳入2015年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中;如有上述企业请自行说明后报给我处。(4)进一步核实上报企业是否在本次考核的行业范围内;如上报企业名单中有遗漏或超出考核范围的应尽快和我处反馈。(5)新增的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企业应纳入今后的审核工作;各地市“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方案”应增加对此部分的预测。4、各地市商议确定2015至2017年分批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计划,优先明确2015年40%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的考核任务。2、督促太原市和晋中市加快清洁生产审核的工作进度,争取年底前完成30%的审核比例。5、省生态中心应加强专家咨询,在各地市上报数据的基础上,参考专家意见,尽快完成《山西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推进方案》的编制。3、应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进行逐一详查,确定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实现的污染物减排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