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2009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基础资料和信息收集管理办法》,为规范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认定管理,做好输变电设备的家族性缺陷分析认定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公司66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设备,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设备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是指经确认由设计、和(或)材质、和(或)工艺等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省公司生产部是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认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状态检修专家组开展认定工作并形成报告(认定报告格式见附件1),对认定的设备家族性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发布信息、跟踪监督和总结上报等工作。第五条省电科院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承担现场设备分析、诊断试验的技术指导以及设备家族性缺陷的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提出处理意见等工作。第六条各电业局生产部根据《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基础资料与信息收集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的初步分析和统计上报。经省公司状态检修专家组认定后,根据省公司下达的处理意见进行落实。第三章程序和要求第七条家族性缺陷认定程序包括信息收集汇总、家族性缺陷认定、家族性缺陷处理意见、发布家族性缺陷信息和相关设备状态重新评价。第八条当各电业局发现可能由设计、和(或)材质、和(或)工艺等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异常和故障等情况时,要及时把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公司生产部。第九条省公司生产部要及时收集和汇总国内外相关信息,当发现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发生两次及以上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家族性缺陷认定工作,确保家族性缺陷认定的及时性。国家电网公司已经认定的家族性缺陷,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文件要求执行。第十条由专家组根据设备缺陷情况、试验诊断报告或解体检查情况,认定家族性缺陷。第十一条家族性缺陷处理意见根据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运行规范相关要求和输变电设备状态评价导则,明确设备评价权重系数和劣化程度,确定检修方案。第十二条家族性缺陷信息应向相关设计、招投标、物资采购、基建、运行维护、电科院等部门和单位发布。家族性缺陷信息内容应包括:设备类型、家族性缺陷设备相关要素(制造厂、结构、组部件及用材、产品生产时间、批次等)、对设备状态的影响(扣分值)、家族性缺陷处理意见等(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信息发布单格式见附件2)。第十三条对存在家族性缺陷的设备实行动态管理。各电业局收到家族性缺陷发布信息后,及时对本单位相关设备进行状态评价,制定并落实处理方案,并将评价结果上报省公司生产部。在设备家族性缺陷处理后,及时进行设备状态评价。第十四条各电业局年度专业工作总结,应包括本专业的家族性缺陷跟踪及处理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状态检修开始实行之日起执行。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参照本考核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附件1: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认定报告日期:编号:2009-00×设备类别型号电压等级制造厂安装地点、出厂时间及批次家族性缺陷描述解体情况检查家族性缺陷认定意见确定权重系数和劣化程度处理意见专家组成员签字生产部签字(盖章)附件2:输变电设备家族性缺陷信息发布单编号:2009-00×发布范围设备类型家族性缺陷设备部件处理意见权重系数和劣化程度发布单位(盖章):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