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二OO九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办法的通知文件号:黑建造价[2009]15号日期:2009-10-27市(行署)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直驻省单位,哈尔滨铁路局,省军区、驻军: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切实维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现对2009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的结算工作,规定如下: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时应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内的,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合同没有约定的按10%)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相应的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及措施费。5、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二、定额计价的工程(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可调价格)1、人工费价差:合同中对人工单价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单价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44元/工日(装饰工程:55元/工日)与35.05元/工日的差额进行调整。2、材料价格与省预算定额(估价表)的材料价格差,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三、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合同中对人工单价调整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人工单价的调整没有约定的,按以下规定调整:1、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小于或等于35.05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5.44元/工日(装饰工程:16.44元/工日)进行调整;2、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35.05元/工日、小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人工单价按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与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差额进行调整;3、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大于40.49元/工日(装饰工程:51.49元/工日)的,按合同中约定的人工单价执行。四、合同价款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的,材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10%(涨落幅度合同有约定的,执行合同约定)的超出部分应予以调整,具体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或由双方协商进行调整。五、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的4%计取,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六、规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计算,未经核定的不得计取。规费包括以下八项费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七、安全生产措施费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问题解释(第1号)的规定执行。其中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水平防护架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市场材料价格测算确定标准发布实施。工程项目未申请安全检查现场评价、未经费用标准核定的,不得计取安全生产措施费。八、冰雪(灯)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九、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HF-2007-0201)列出了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如果合同双方约定采用其它方式的,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具体约定。十、工程价款结算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细则》执行。十一、签订合同时,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根据《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应以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十二、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及税金。十三、工程价款的调整及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2、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3、补充协议、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其他可依据的资料。十四、各市(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的原则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规定,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下发。十五、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十六、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结算通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09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