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办〔2009〕52号关于印发九江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经济管理委员会、物流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机关各所办,各村(居)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九江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2—九江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及有效节约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等以及上述工程的附属设施、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是指各类建设工程的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咨询、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项目的招标;其中,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江府〔2008〕33号文件精神执行。第三条九江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是全镇招标投标—3—活动的领导和协调机构,研究和审议批准我镇招标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全镇各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及咨询服务,收集、保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资料。九江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负责全镇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进行;联同镇监察部门,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镇财政管理部门对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造价审核及资金监管工作。第二章招标方式及其适用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四条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或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公开招标:(一)凡镇有或镇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资规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三)村民小组投资规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4—建设工程项目。第五条凡镇有或镇属集体单位投资规模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3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方式由主管线领导审批后交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招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发包的,由主管线领导加具意见后交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再进行发包。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100万元以下)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实行邀请招标,相关资料应交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一)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四)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第七条应当招标的项目(100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同时相关资料须由镇招投标办在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交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且不宜招标—5—的;(二)施工、勘察、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有特殊要求的;(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第八条进行招标的项目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修正招标方案,报原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并将相关资料备案:(一)通过资格审查的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足5人,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足3人的;(二)经评议有效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三)经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的。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项目,可按程序重新申报,经审查批准调整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同时,相关资料由项目审批部门或镇招投标采购办报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第三章招标人和投标人第九条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6—(一)已经取得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已经取得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委托代理招标)以及招标范围的核准文件;(三)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提供发展改革部门的年度批准文本或本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本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安排意见,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提供银行资金证明或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建设工程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招标,除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二)具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工程预算价。工程预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标准定额编制。涉及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必须由镇财政所委托区基建审价中标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审核工程预算,具体按江府办〔2006〕34号和江府办〔2007〕81号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按以下规定组织招投标:(一)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建设—7—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二)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招投标工作完成后10天内将招投标资料报送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中标通知书由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认后发出。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通过后再组织招标。(三)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进行,中标通知书由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确认后发出。如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经招标人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报镇招投标采购领导小组依法审批通过后再组织招标。(四)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投资的,规模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工程招标小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如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必须经村(居)委“两委”干部集体讨论通过后再组织招标。(五)由村民小组集体资金投资的,规模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2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村民小组干部参照—8—本办法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如工程项目有特殊要求需改变招标方式的,必须经村民小组干部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村民委员会工程招标小组审批,然后再组织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品牌、生产商、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第十三条招标人不得以行业或地区限制、提高资质等级或以总承包资质附加专业承包资质等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设定投标报名条件,只能限于企业资质、类似业绩、项目经理(建造师)执业资格、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的内容。投标报名条件设定的资质应当符合国家建设部的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等级标准。招标人不得设定不合理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设定的业绩、信誉等评审事项应当与招标内容有密切联系,评审标准应当与招标内容的规模及性质对应,有效时间一般限于招标前的3年之内。—9—第四章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及相关操作办法第十四条招标公告发布前,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报镇招标采购办公室核准后发布;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应同时报镇招投标采购监督小组备案。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核准后确需澄清、修改、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向原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将修改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第十五条招标人应按以下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一)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除在九江广播电视站及九江镇政务网发布外,还必须在南海区建设工程交易网上发布;(二)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由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主持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在九江镇政务网发布;(三)投资规模在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除在九江镇政务网发布外,还必须在村(居)委室外公告栏上发布。—10—(四)投资规模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由村民小组组织招标的工程项目,其招标信息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室外公告栏上发布。第十六条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第十七条合理划分标段及设置投标限价,加强招投标风险管理,建立良性的投标竞争机制。(一)合理划分标段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特点,从有利于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工期进度、安全生产、质量保障、监督协调等方面考虑,合理划分标段。镇招投标采购办公室应加强对标段划分的监督,对标段划分不合理的予以纠正。(二)设置投标报价限价1.招标人要本着既要确保工程质量和顺利施工,又要最低限度节约投资成本的原则,合理设置投标报价上下限,引导投标人理性报价竞争。2.招标人应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设置的投标报价上限不得高于工程预算造价,具体下浮多少由招标人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根据区近期招投标情况,建议近期投标报价上限为:房屋建筑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8%;市政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10%;公路工程的—11—路面结构类(沥青路面、混凝土结构路面等)、路灯照明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10%;公路路基类为预算造价下浮10%;独立大桥类为预算造价下浮8%;设计、监理类为预算造价下浮20%;堤防工程、电排站工程、水闸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5%;其余水利工程为预算造价下浮10%。对一些情况特殊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置投标报价下限。3.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查和核准部门认为招标人设置的上下限不合理的,可以建议招标人修正。意见不统一时,可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商定。(三)建立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对于工期少于12个月(含12个月)的工程项目,一般采用固定投标报价。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当水泥、钢材、商品砼等主要材料有价格波动时,施工期间信息发布价与合同工程基准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的信息发布价不超过±10%的,差价不作调整;当施工期间信息发布价与合同工程基准期的信息发布价超过±10%时,结算时应按施工期间信息发布价调整超出±10%以外部分合同基准期材料的差价。第十八条招标人须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标定标办法。(一)最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土石方等简易专业工—12—程):指确定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适用于所有项目)1.二次平均值评标办法:取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报价(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出平均值,再将低于平均报价值的投标人的报价进行第二次平均,取低于且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投标人为中标人;2.低报价平均值评标办法:在所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70%(四舍五入到整数),公开其投标报价(当所有投标人数量不足11名时,公开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其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去掉排名第一的投标报价,取排名第二至第五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当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5名时,取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低于且最接近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