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2008.3.xls0修改稿)(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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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一、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逐步构筑起“政府监管、业主主导,施工企业为主体,参建各方各负其责”的公路水运安全综合监控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厅质监站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厅直接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厅直属各单位负责对其所管辖的高等级公路建设与养护、国省道改建(扩)大中修与养护、港航工程建设与养护,房屋建筑与养护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三、省交通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2(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负责向交通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报送事故信息;(七)指导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八)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九)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经验交流,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四、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3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职责和内容:(一)主要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定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细则。2、负责组织本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以及专业承包二级(含二级)以下资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上述本省企业已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合格证的安全生产三类管理人员的登记备案工作。3、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省厅直接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以及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依法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从业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工程交(竣)工前负责对其所监督项目的从业单位进行安全业绩评价。4、对监督项目的参建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监督项目安全生产动态报告,向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管理系统提供动态信息。5、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6、接收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省厅;参与监督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4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事故统计的监督指导工作,具体负责所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负责接收全省各有关单位及所监督项目的公路水运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并对报表进行整理、汇总后报省交通厅。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7、省厅委托的其他职责。(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对项目法人《安全监督申请书》中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2、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3、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4、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5、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6、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7、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8、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等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9、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5五、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理工作主要职责和内容:(一)施工准备阶段1、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施工监理规范》编制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2、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3、开工前,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工程开工。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①安全管理和安全保证体系的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数量及安全资格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审查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了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检查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②是否制订了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③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6④是否制订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⑤施工现场布置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⑥针对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制订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专项措施、危险源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制定情况。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情况。⑧施工人员安全教育计划、安全交底安排。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计划。(二)施工阶段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2、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3、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4、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5、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6、核查施工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记录。六、建设、设计、施工等从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和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7的规定,履行各自安全生产责任。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题单位限期整改;(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六)从业单位整改不力,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七)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通报,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8(八)、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由受检单位人员、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认可后归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八、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部门应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职责和任务进行量化,明确检查内容、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监督检查表格和评价标准,以提高监督检查的标准化、程序化。附件: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9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标准(试行)1总则1.1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加快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步伐,提高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水平,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工程安全规程、标准,制订本标准。1.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标准由地方另行制定。1.3标准未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和相关行业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定。2检查分类及评判2.1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监督检查,并制成《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表》,详见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咨询、勘察、设计、材料供应等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行为检查标准另行制订。102.2监督检查结果分为“好、一般、差”三个评价等级,即评价等级检查情况好检查内容满足要求一般检查内容中主要内容或关键工作基本满足要求差检查内容中主要内容或关键工作不符合要求突出问题作好记录。2.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督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进行等级评价,结束时将评价结果、处理意见和有关工作要求告知项目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安全监督机构。2.4检查结果将作为项目综合评价的依据。监督检查部门应建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档案,每次监督检查结果应由受检单位人员、监督检查人员签字认可后归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3其他3.1本标准由江西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定并负责解释。二00七年七月11表1江西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表第1页共1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序号检查类别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内容一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安全生产领导及管理机构1、是否成立安全领导及管理机构2、人员配置是否健全2安全生产责任制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情况(针对性、可操作性)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情况3、是否层层签定了生产责任书二安全合同管理1安全生产费用1招标文件中是否明确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且不作为竞争性条件;2、是否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2资料提供1、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是否及时将项目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向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备案;2、各合同段开工前,是否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电、供气、光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检测等资料。3建设行为1、在招标文件中,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信用情况和保障措施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是否对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测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要求;3、《安全监督申请书》中的项目安全生产的主要措施是否得到落实;4、是否存在随意压缩合同规定的工期的行为。三安全管理活动1宣贯法规转发文件1、是否及时在项目内宣贯项目建设期间国家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2、是否及时开展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如安全生产专项整改活动),及时成立活动领导机构,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3、是否及时转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和通知,并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制订相应措施予以落实。2日常安全检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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