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切实发挥施工安全风险预警预控作用,有效降低施工风险,确保施工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项目的斜拉桥、悬索桥桥梁工程,墩高或净空大于100米的桥梁工程,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桥工程,长度1000米及以上隧道工程,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浅埋和偏压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道工程,高速公路路堑高边坡工程以及交运输通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规定的评估范围均应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其他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分为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三类,各项目结合实际,逐级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形成系统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和管控措施。第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是指交通建设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建设规模、结构特点等孕险环境与致险因子,估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期间的整体施工安全风险条件,确定整个工程项目各风险评估对象的施工安全风险等级。第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是以项目总体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以施工合同段为单元,将总体施工安全风险中评估对象等级为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根据其作业风险特点以及类似工程事故情况,进行风险源普查,并针对其中的重大风险源进行量化估测,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第六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是以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根据有关规定梳理并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分部、分项工程为单元,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总体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按照事故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等情况分为低度(Ⅰ级)、中度(Ⅱ级)、高度(Ш级)、极高(Ⅳ级)四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程度等级分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级。第二章评估论证第八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由建设单位负责,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统筹明确本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方法,若参考《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中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的,可结合工程实际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评估指标体系,但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需组织专家论证。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按照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纳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开展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工作,组织编制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无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监督单位可不受理监督申请。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依据经论证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本合同段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工程开展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需开展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而无合同段施工安全风险专项评估报告的,监理单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于独立大桥或长大隧道工程项目处于两个及以上施工合同段的,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可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实施。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负责的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和施工单位负责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均可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但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成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小组;(二)评估工作小组负责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三)评估小组至少应由5名及以上评估工作人员组成,且至少3人应满足: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管理经验,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第十三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三)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分析;(四)结论和建议。第十四条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和调整完善或自行设计的评价指标体系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或评价指标体系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第十五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评估目的、评估依据、评估原则、评估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工程水文地质、施工组织方案、工程特点与难点等;(三)项目施工安全风险总体评估等级;(四)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分析(评估单元划分、风险分析、风险辨识、风险估测、一般风险源控制等);(五)重大风险源估测(风险源事故发生可能性、事故严重程度、重大风险源等级估测);(六)风险控制对策措施及建议;(七)评估结论。第十六条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和监理等相关单位应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三)需论证的评估报告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合同段专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再报建设单位备案。第十八条施工单位组织编制的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编制说明:编制依据、编制目的、适用范围等;(二)工程概况:项目简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平面布置,施工准备情况等;(三)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技术方案、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要求等;(四)施工计划: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劳动力计划等;(五)危险因素分析:危险源辨识、评估等;(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管理措施、安全应急措施等;(七)安全检查和验收:检查方法、内容、程序验收等;(八)安全验算及相关图纸;(九)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组织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论证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论证会应由施工单位项目部组织召开,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参加论证会,涉及铁路、海事、交警等相关单位的应邀请其参加论证会;(二)专家组应至少由5名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本分部分项工程的参建单位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三)需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在论证会召开3天前送达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单位。第二十条施工单位项目部对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再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对需经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审核后再组织专家论证,并按专家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报驻地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再报建设单位审批。第三章风险管理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对项目施工安全总体风险评估中风险等级达到Ⅳ级(极高风险)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设计方案,降低风险等级,若难以调整设计方案的,应予以确认,并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的技术措施。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专项施工安全风险等级达到Ⅳ级(极高风险)且无法调整设计方案的工程,应及时调整完善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提出降低施工安全风险措施,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三条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应遵循动态管理原则,当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修改完善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或调整。如施工过程中确需重大修改或调整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应重新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审查,若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提交开工报告前,应向监理和建设单位提供本合同段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进行审核确认。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的监控与防治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施工过程预警预控。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对风险评估等级达到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建立监测、验收、日常巡查和定期报告等制度,对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交底,对风险等级Ш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落实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带班制度,派驻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二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合同段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核查验收制度,重点核查安全技术交底、机械设备和人员到位、监控监测等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监理单位应及时指出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风险等级达到Ш级(极高风险)及以上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现场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提高现场防护标准,对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责令停止施工。第三十条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督,并将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开展情况与项目“平安工程”冠名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等联动挂钩。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2015年3月30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交〔2015〕58号2015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