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省面积计算新规定 建筑面积与基底计算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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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与7.4.1建筑基底计算规则解读5建筑面积计算规则5.1一般规定5.1.1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各地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原a)应具有上盖;b)应有围护结构;c)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d)层高2.20m以上;e)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5.1.2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阳台、特殊层高除外)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4)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1/2以下的。2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1)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1/2及以上的;2)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3)住宅的套内阳台;4)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建筑空间。3住宅、办公、商业等建筑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面积。4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算建筑面积。5.1.3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2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及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上面积。3特殊地形的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要求的计入地上面积:1)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总长度1/2以上的建筑空间;2)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3)与地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1/2以上的的。5.2计算细则5.2.1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采光井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不论顶盖是否应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均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入地下面积。3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位于地面建筑内部或附着于建筑外墙的,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计入其所通过的地上各层的面积。独立地面建筑之外、有围护结构和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高于1.50m及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4有顶盖的地下室采光井应按一层计入地下室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5.2.2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按1/2计算面积。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设备层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1/2面积。3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有设置回廊的部分,按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4房屋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2.10m以上的计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以下的应计1/2面积。5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6对于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及以上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结构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7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8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9避难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设备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5.2.3特殊层高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2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1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4.20m及以上至6.4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6.30m)以下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6.40m及以上至8.60m(住宅坡屋顶至结构净高8.5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跃层(复)式住宅及低层住宅等的通高客厅、起居厅,按上述结构层高规定计算面积。2办公建筑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4.8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7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4.80m及以上至7.0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7.00m及以上至9.20m以下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3商业建筑的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至5.00m(坡屋顶至结构净高4.90m)以下的,按其一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5.00m及以上至7.20m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结构层高在7.20m及以上至9.40m以下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依此类推每增加2.20m加计1倍建筑面积。4在上述特殊层高的建筑空间所附封闭阳台,空间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尾气井和通风井等,按相应层高的倍数计算建筑面积。5楼层内无夹层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宴会厅、展示厅、影视厅、礼堂、剧场、运动场馆、500㎡及以上的大会议室、单层水平投影面积2000㎡以上结构层高在7.20m以下的集中商业等使用功能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和设备安装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楼层,无论其层高,均按一层计算面积。6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的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设置在建筑物内结构层高在1.20m以下的建筑空间与上下相邻楼层中较大层高的楼层合并计算结构层高,并按合计层高及相邻楼层的使用功能相应计算建筑面积。5.2.4架空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体育、文化、教育、医疗建筑的底层作公共开放空间的架空层,以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其净高3.00m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景观作用,其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达到200㎡或占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水平面积的1/3及以上的,不计建筑面积。架空层内有围护结构的电梯间、楼梯间、门厅、井道及以栏杆和矮墙等分隔的出入口通道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2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架空层,应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1/2面积。3坡地建筑的吊脚架空层,设计利用部分按其围护结构或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全面积,结构层高2.20m以下的应计1/2面积。5.2.5阳台、飘窗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套内的阳台不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2住宅非套内阳台或非住宅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且对外敞开面有柱围合或无柱敞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1/2以下的,计全面积;对外敞开面无柱且累计边长占其周长1/2及以上的,或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3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在0.4m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在0.7m及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计算全面积。4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0.40m以上、结构净高在2.10m以下、飘窗进深在0.7m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的,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飘窗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5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6当顶盖或围护设施进深小于等于0.60m的不封闭阳台,不计算面积。当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的,或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不计面积的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7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具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阳台计算面积;与室内相通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面积;无围护设施而有柱的,按门廊计算面积;两侧有围护结构而无围护设施的,按门斗计算面积。8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9按1/2计算后的单套住宅阳台及飘窗总面积占该套住宅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飘窗)比值超过7%的,超过部分按全面积计算。5.2.6花池、设备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外墙或阳台外有顶盖的花池,其底板板面高于室内地面结构板板面或阳台底板板面0.60m及以上的,花池不计算面积。否则,应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2住宅建筑中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纳入阳台面积计算。3套内建筑面积(不含阳台)70.00㎡以下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3.00㎡的,70.00㎡及以上的住宅套型,其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累计水平投影面积大于5.00㎡的,超过部分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4公共建筑中与室内不相通的有顶盖的室外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与室内相通的有顶盖的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面积。5.2.7走廊、檐廊、连廊、挑廊、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两侧均封闭的走廊、檐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不论其两端是否封闭,均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2与房屋相连的有上盖和柱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3有顶盖无柱、不封闭的走廊、连廊、挑廊和架空通廊,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4宽度在0.90m以上有上盖无柱的不封闭檐廊,有围护设施的按其围护设施(两端均有与房屋相连的墙体的,视为有围护设施)外围水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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