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禁毒条例(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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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第一条为了禁绝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氯胺酮、苯丙胺类(冰毒、摇头丸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禁吸、禁贩、禁种、禁制等根除毒品危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禁毒工作实行“四禁”并举、堵源截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严格执法、综第五条禁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吸食、注射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第六条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开第七条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禁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以及举报毒品第二章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禁毒工作第十条司法、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海关等行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禁毒工作。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与当地人民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对禁毒工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应当建立禁毒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和吸毒人员年禁止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禁毒工作情况和吸毒人员情况。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无毒县、无毒乡(镇)、无毒社区(村寨)活动,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机场、车站、港口和公安检查站的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告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发现有疑似毒品物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检查人员报告,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加强对涉嫌毒品违法犯罪可疑资金的监金融、通信、邮政、交通运输等单位在接到公安机关的协查通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第十七条医疗卫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第十八条从事娱乐、餐饮、旅馆、房屋出租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经营场所所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第三章第十九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将禁毒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并负责落实,第二十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毒品预防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并编入有关教材。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和家长进行帮教,督促戒毒;对戒毒返校学生应当加强教育和监督,不第二十一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村(居)民公约中规定禁毒的内容,开展禁毒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禁毒制度,开展禁毒宣传,第二十二条未成年人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严格管束,并督促其戒第二十三条吸毒人员由戒毒机构依法收戒,吸毒人员家属和有关人员应当予以支持配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不在本辖区的强制戒毒人员,可以移交其户籍所在地、需要延长强制戒毒期限的,由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强制戒毒机构离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较远的,可以由强制戒毒机构的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并通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吸毒人员较多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吸毒人员第二十六条设立自愿戒毒机构和医疗单位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不得违反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卫生行政公安机关对患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吸毒人员实施强制戒毒的,应当采医疗卫生机构对戒毒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或者对戒毒人员中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第二十八条康复治疗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戒毒人员需要康复治疗的,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或者由其监护人、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提出建议并征得本人同意,强制戒毒机构提出意见,报主管公安机关批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戒毒人员开展心理治疗和第三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对强制戒毒人员减免的生活费、治疗费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强制戒毒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制戒毒机构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在强制戒毒所外限期戒毒的吸毒人员,由居住第三十三条戒毒人员在强制戒毒、康复治疗期间患病或者自杀、自伤、自残的,戒毒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医疗和救治,并通知其亲属参加护理。经医治或者抢救无效死亡的,由有鉴定资格的机构作出死亡鉴定,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验后,公安机关填写死亡通知书,通知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决定劳动教养的吸毒人员和因毒品犯罪在押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以及严重传染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由有关国家机关设立专门场所分类进行管理。第三十六条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机构应当对劳动教养或者强制戒毒期满的吸毒人员,发出解除劳动教养或者解除强制戒毒证明书,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以及常住户籍戒毒人员家属、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劳动教养或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可以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被检测人员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境的,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非法买卖,运输、储存、使用、携带罂粟、大麻及其他毒品原植物的籽、苗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元以上3000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隐瞒、谎报、拒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拒报禁毒工作情况和吸毒人员情况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由其主管部门依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拒不配合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禁毒检查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发生在经营场所的贩卖、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吊销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因违反本条例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自愿戒毒机构和开办脱毒治疗业务的医疗单位,对其场所内发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处罚后再次发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拒绝、阻碍对吸毒人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种植和加工工业用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第四十八条外国人、无国籍人适用本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2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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