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科大人〔2003〕20号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河南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三年五月五日-2-河南科技大学人事代理工作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促进人事工作由传统的行政管理型向社会服务保障型转变,逐步形成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能进能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按照《洛阳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洛政〔1999〕1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人事代理是指学校部分新进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人事业务委托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实行社会化管理,学校各用人单位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上岗聘约、实行岗位聘用管理的一种新的用人模式。一、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范围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从新进学校工作的部分非高校教师岗位人员开始,分层次逐步实施人事代理工作。随着用人制度的改革,将逐步调整人事代理的范围。二、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1、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属聘用关系,实行聘约管理。聘用双方以聘约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待遇、聘用期限、聘约变更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聘期结束可续聘,解除聘约或聘约期满未续签者,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及用人单位脱离关系,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2、人事代理人员的上岗聘约由学校各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3-订。3、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间的党、团、工会、计划生育等事项由各用人单位管理。4、人事代理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委托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代收代缴,学校各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交费(包括按规定代扣个人应交的部分)。其中应由学校承担的部分年终结算,由学校返还用人单位。5、上岗期内,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聘用方可解除聘约,被聘用方交由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以上者,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同意,可续签上岗聘约。6、聘用关系结束未续签聘约者,由学校各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到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三、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1、在聘期内由用人单位和人事代理人员双方协商确定劳动报酬等。2、享受学校同岗人员的劳保及子女入学等待遇。3、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4、享受同岗人员的休假、女工保护、病假、因工伤残补助等相关福利待遇。四、人事代理的程序1、学校和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委托书,协商人事代理的有关事宜。2、符合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来校工作前,若同意按人事代理方式应聘工作,应填写《人事代理人员应聘申请表》。3、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如同意录用,报人事处备-4-案。4、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及人事代理人员三方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人事代理的有关事项,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有关手续。其中,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直接作为用人单位签订合同,非独立核算单位由人事处签订合同。5、人事代理人员与学校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上岗聘约,办理上岗手续,正式上岗工作。五、其他1、用人单位和人事代理人员签订的上岗聘约,其期限可根据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聘期为1—3年。2、人事代理管理费用由用人单位直接向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缴纳。3、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人事处。主题词:人事代理暂行办法通知抄送:洛阳市人才交流中心河南科技大学办公室2003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