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第2条、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各悉的事项。第3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望公司秘密的义务。第4条、公司保密工作,实行即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第5条、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员工实行奖励。第二章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第6条、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会议记录;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6、技术/设计图纸、资料、样品及其记录软件;7、员工人事档案,工资性、收入及资料;8、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9、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第7条、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1、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2、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力和利益遭受损害。第8条、公司密级的确定: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2、公司规划、财务报表、技术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3、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工资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第9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7条、第8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第三章保密措施第10条、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行政部委托专人执行;采用电脑技术存取、处理、传递的公司秘密由信息部负责保密。第11条、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1、非经总经理或公司总监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2、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第12条、属于公司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第13条、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第14条、具有属于公司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部门应采取下列保密措施:1、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2、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参加会议人员的范围,对参加涉及密级事项会议的人员予以指定;3、依照保密规定使用会议设备和管理会议文件。4、确定会议内容是否传达及传达范围。第15条、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不准通过其他方式传递公司秘密。第16条、公司员工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行政部;行政部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17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第18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无薪开除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1、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2、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违章提供公司秘密的;3、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第五章附则第19条、本制度规定的泄密是指下列行为之一:1、使公司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2、使公司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