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款项支付期限的规定为保障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对款项支付期限做出如下规定:1、经办人需于每周日前将周期性付款单据递交财务部审核;2、财务部于次周二前将审核完成的单据反馈各经办人;部门备用金增加一次周期性付款单据审核时间,每周周五前将审核完成的单据反馈各部门。3、经办人持(副)总经理审批同意的付款单据于次周三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部门备用金每周增加一次报销时间为每周六。4、个人单笔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时,经办人需于每周二(或支款前一日)下午16:00前告知出纳;单位付款均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结算。5、采购借款、活动借款、出差借款等专项借款,请于采购完成、活动完成或出差返回公司一周内办理冲账手续,财务部不再催账,每延迟一天将收取借款金额5‰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