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管理制度一、提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科学技术的发展,鼓励全体员工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参与技术革新、技术开发活动,加强科技成果的管理、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科技水平,根据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主要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生产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办法和措施;所称技术革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对科学技术、业务的开发和对生产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造和挖潜。第三条本办法由总工室组织实施。第二章项目的范围与来源第四条项目的范围。(1)适用于市场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2)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3)开拓新的生产业务。(4)计算机技术在通信生产和管理中的应用。(5)发展规划的理论和方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等科学的研究。(6)生产中急需解决的技术难题。第五条项目的来源。(1)由上级单位下达的项目。(2)由本公司有关部门下达的项目。(3)各部门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提出的项目。第三章项目的申报、立项和经费来源第六条合理化建议由建议人填写提案申报卡,交总工室。第七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由各部填写项目申请书报总工室。若要申请经费,需填报项目经费申请表及可行性报告。第八条由总工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汇总后报总工程师审批。第九条批准立项后,由总工室向相关部门下达项目计划,项目承担部门按计划实施。第十条需向申请立项的项目,由总工室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十一条为了避免项目的低水平重复开发,任何项目必须经部门同意后才能上报,经公司立项后才能实施。第十二条技术革新、技术开发经费列入公司管理开支。财务部每年按自有收入的1%左右作出安排,由总工室掌握使用。第四章成果的评审、鉴定第十三条成果申报。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填写《成果鉴定申请书》,并备齐下列技术资料报总工室。(1)研究报告。(2)测试和实验报告。(3)技术设计方案、数据、图表、照片。(4)质量标准。(5)国内外技术水平对比分析报告。(6)技术经济分析和效益分析报告。(7)标准化审查报告。第十四条成果的评审、鉴定。(1)总工室在接到成果鉴定申请书后,一个月内对成果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总工程师审阅,然后答复申报部门是否同意评审、鉴定。(2)在市局立项的项目成果,报市局科技处组织评审、鉴定。其余项目成果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鉴定。第五章成果的奖励第十五条成果评审、鉴定后,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申请专利奖。第十六条对获专利的项目将按专利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奖励。第十七条未申报市专利或申报而未获批准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定奖励。第十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对成果集中评奖一次,原则上按项目经济效益的大小予以奖励,也可根据项目创造性大小、水平高低、难易程度和生产发展贡献大小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奖。评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及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有关人员进行项目申报和奖励申请。第二十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有权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二、创意提案改善制度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员工士气,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范围第二条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1)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2)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3)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原料,节约能源等。(4)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5)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6)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第三条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1)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2)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3)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4)与专利有关法规抵触者。第三章提案第四条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第四章审查第五条审查组织。(1)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2)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第六条审查程序。(1)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2)“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可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第七条审查准则。(1)提案审查项目及评分。①动机,20%。②创造性,15%。③可行性,25%。④回收期投资,30%。⑤应用范围,10%。(2)成果审查项目及评分。①动机,15%。②创造性,20%。③努力程度,15%。④投资收回期,25%。⑤同效益,25%。第五章处理第八条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还要实施成效检查。第九条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第十条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但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第十一条成果检查。(1)提案实施后,各实施部门应每月应填写成果报告表,经直属主管核定后,转送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报提案审查委员会。(2)“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再作审查、核定。第六章奖励第十二条提案奖励。改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第十三条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第十四条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著者,由提案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核发20000~100000元的奖金。第十五条团体特别奖。以部门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四件提案以上的,则发给前三名特别奖。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第三名:锦旗及奖金2000元。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的,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第十七条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三、提案建议效益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公司关于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管理办法,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推动公司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的开展,促进生产技术的进步,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提案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企业素质的重要手段。各部门要积极发动、支持和鼓励员工开展这项活动。第三条本条例由总工室和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章奖励范围第四条本条例实施奖励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采纳取得效果的合理化建议;二是取得成果的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第五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应该在如下方面发挥效用。(1)挖掘通信设备能力,改善通信网络,增强通信能力。(2)改善经营管理,提高通信质量和经济效益。(3)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推广新的科技成果,对引进的先进设备和技术进行消化、吸收改造,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4)开拓新的通信业务、增加企业收入。(5)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6)改善劳动组织,减轻劳动强度,改进设备维护、业务操作方式、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7)节约能源及其他费用开支,降低生产成本。(8)降低工程造价,节约基建投资。(9)解决公司在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第三章奖励的申报和审查第六条成果评审鉴定后,对于需要申报奖励的项目,已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总工室按有关规定向上申报;未在上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由公司各部门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申请书》报总工室。第七条向上报奖的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余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第八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将从各部门申报的项目中选择优秀项目向上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九条未向上报奖或上报而未获奖的项目,由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奖。第四章奖励标准第十条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合理化建议或技术革新、技术改造项目,按其产生经济效益的大小参照下列数额一次性奖励:年节约或创造经济效益奖金数额10万元以下1000~5000元10万~50万元5000~20000元50万~100万元20000~30000元100万~500万元30000~50000元500万~1000万元50000~100000元超过1000万元10000元以上第十一条对于经济效益不容易估算的项目,评审委员会可按其作用大小、技术难易、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给予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判,确定相应的奖励等级。奖励等级奖金数额特等50000元以上一等10000元二等6000元三等4000元四等2000元五等1000元六等500元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公司科技项目评审委员会必须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合理化建议和技术革新、技术开发项目进行评奖,评审人员及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能在奖金中分成。第十三条对获奖项目及人员有争议的,须待争议解决之后才能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