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管理制度一、福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条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第三条公司的福利体系体现多元化、丰富化的特点,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三章福利对象第四条本福利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四章福利项目第五条各类带薪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丧假、产假,详见《员工休假管理制度》。第六条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七条各类补贴。(1)交通补助。每人每天给予4元标准的交通补助,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放。(2)午餐补助。公司为员工提供每人每天6元的午餐补助,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放。(3)加班补贴。员工晚间加班,公司提供晚餐。加班超过晚21:00的员工,经领导确认后,享受晚间打车费用报销的待遇。(4)采暖补贴。公司员工享受采暖补贴,按照职务等级不同确定采暖补贴额。高层干部160元/月(按120m2住房面积核算),中层干部108元/月(按80m2住房面积核算),一般员工80元/月(按60m2住房面积核算)。第八条各类保险。(1)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予以缴纳。缴存基数以当地政府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最高限度。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员工,其待遇按照本地区规定执行。(2)住房公积金。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公司和个人各××%的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予以缴纳,以当地政府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最高限度。(3)缴费原则。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从入职当月开始缴费。员工当于入职时将个人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等劳动关系转入公司。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将其转入公司,延误缴费者,公司会对其保险、公积金等进行补缴,但由此发生的滞纳金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九条其他福利。(1)生日祝贺。在员工生日当天,公司为其提供不低于50元标准的生日贺礼。(2)新婚贺礼。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请将结婚证于注册后一个月内呈报人力资源部,公司将给予价值500元的新婚贺礼。(3)休息茶点。公司可为项目加班的员工提供晚间加班休息茶点。(4)健康体检。为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健康体检。公司每两年将组织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负责。第十条各类活动。每年组织各种文体活动若干。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养老保险。(1)企业各类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第三条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医疗保险。(1)公司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第五条失业保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第三章企业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七条退职养老保险。员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第八条疾病保险。(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企业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企业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第九条工伤保险的范围。(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8)在日常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专业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10)在本企业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11)参加企业或代表企业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12)参加企业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1)员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3)员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实行退休。②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禁止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3)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4)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第四章保险管理第十二条企业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第十三条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第十四条保险险支付或索赔。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企业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企业)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第十五条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第十六条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三、员工医疗补贴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第三条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每人每月补贴30元。第四条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第五条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第六条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第七条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第八条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第九条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四、员工工伤补助制度第一条本公司员工工伤除特殊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工伤补助费的给付。(1)医疗给付。(2)残废给付。第三条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发给医疗补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1)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所付费用。(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工伤保险不能给付者。第四条因受相关法规限制而未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第五条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第六条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第七条工伤补助费的支付应凭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第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五、员工抚恤管理制度第一条本公司员工的抚恤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1)因公死亡者。(2)因公伤病以致死亡者。(3)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死亡者。第三条支付标准。(1)基本薪金数(基数)而后每满1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2)工作年限按年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要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金的特别恤金。(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物者。(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抢劫者。(3)在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两个月基本薪金数的丧葬费。第六条员工在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申领抚恤金。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违法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丧葬费。第八条遗属在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凭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复印件,填具申请书后由总经理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