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出资入股没你想的那么简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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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页“技术入股”在创业热潮中已经司空见惯,但你真的了解什么是“技术入股”吗,“技术入股”真的零风险吗?“技术入股”在合法层面是如何运作的?本文将对创业者耳熟能详的“技术入股”中陌生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解读。根据201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取消旧《公司法》关于货币出资的最低限额必须达到注册资本30%的规定。该规定,体现出国家立法层面对于鼓励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进行创业的举措。据统计,在非货币资产中,以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占有很大比重。广义上的“技术出资”包括以非货币资产形式存在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形式,但这并不表示所有的“技术”都可以作为出资的标的,这是很多投资人或被投资的公司企业主容易产生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那么到底何为“技术出资”?什么是以技术出资入股出资的技术必须要有“合法存在”且“具有经济价值”的有效证明。例如,专利权人必须要持有专利权证书(通过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检索系统,可查明该专利的情况、年限及权利人等相关信息);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需得到合作各方的认可,并对其进行作价评估。但是,如果投资人对自己的技术存在疑问,觉得自己的专有技术并没有达到专利的高度,或者投资人不愿意申请专利导致信息公开,而希望该专有技术以商业秘密的形式存在的,并不当然表示该技术不具备出资价值。出资的技术是以“合法存在”为基础,而非仅以“权利证书”作为出资条件。在此之上,“具有经济价值”才是出资所对应的技术之“核心条件”。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投入到公司的生产运营中,为公司带来效益。一项能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是有经济价值的;一项能为企业打开销路的新技术,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这些经济价值都能通过相关数据进行量化。但些专有技术是运用在管理水平、公司运营筹划上的“谋术”,而非“技术”,这些虽然对企业而言也是有经济价值的,但很难作为《公司法》定义中的“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技术的“经济价值”需要具有可靠、确定的可持续性,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经济效技术出资入股没你想的那么简单!(上)第2页/共2页益。该技术一旦作为出资,技术的所有权就会转移到公司,而作价入股时的经济价值会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存在,如果该技术非可靠、非稳定,不仅会导致公司的资产缩水,也可能会导致经济效益并未能长期稳定的创造,对公司的财务数据产生不良的影响。技术出资并非简单的签订一份协议,双方确认作价就可以进行入股,还有非常严格的范围和要求!技术出资入股有哪些法律程序要求,背后暗藏着哪些风险?下篇,笔者继续为大家解读,请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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