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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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门店文件文件标题《门店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总页数共2页文件编码RKMD-QMS-23版本号00执行日期20XX.X.X起草人质量管理部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20XX.X.X审核日期20XX.X.X批准日期20XX.X.X修订原因20XX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一、目的:为加强对经营药品的安全监管,严格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管理,确保人体用药安全有效,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药品经营中出现不良反应情况的处理。四、职责:门店质量管理员、门店负责人对本制度负责。五、内容:定义:药品不良反应:英文缩写为ADR(AdverseDrugReaction)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可疑药品不良反应:是指怀疑而未确定的药品不良反应。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导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2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1.药品不良反应的认定有四个前提:1.1必须是合格药品;1.2必须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1.3必须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反应;1.4必须是有害的反应。2.门店指定专(兼)职人员,承担本门店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3.从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医学、药学、流行病学或者统计学等相关专业知识,具备科学分析评价药品不良反应的能力。4.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不具备在线报告条件的,应当通过纸质报表报总部,由总部进行在线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5.新药监测期内的国产药品应当报告该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其他国产药品,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6.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7.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总部、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填写《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基本信息表》,对每一病例还应当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8.发生可疑的药品不良反应,应根据患者的不同反应情况首先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不良反应的危害或影响范围,再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9.门店应当对收集到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分析和评价,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10.门店应当建立并保存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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