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门店文件文件标题《门店药品销后退回管理制度》总页数共1页文件编码RKMD-QMS-29版本号00执行日期20XX.X.X起草人质量管理部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20XX.X.X审核日期20XX.X.X批准日期20XX.X.X修订原因20XX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一、目的:为了加强对药品销后退回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药品销后退回的管理。四、职责:门店质量管理员、营业员对本制度负责。五、内容:1.药品除质量原因外,一经售出,不得退换。2.顾客退换药品时,需提供销售凭证。营业员处理销后退回药品时,能够调出原对应的销售记录;对应的销售记录与销后退回药品实物信息相符的方可退货,并开具《药品销后退回凭证》。退回药品实物与原记录信息不符,或退回药品数量超出原销售数量时,系统拒绝药品退回操作。系统不支持对原始销售数据的任何更改。3.营业员通知验收员进行验收,并将《药品销后退回凭证》交予验收员。4.验收员根据《药品销后退回凭证》对药品进行验收,确认药品是否为质量不合格,如药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应拒绝退换并与顾客委婉说明;属于不合格药品的应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判断,因顾客自身原因造成的应拒绝退换并委婉说明。5.验收员确认可以退回的药品,应为顾客办理退换,验收员依据原销售记录数据以及验收情况,生成《药品销后退回验收记录》。收银员应收回顾客的销售凭证并将货款退给顾客,或为换药的顾客重新开具销售凭证并给予换药,换药应生成新的销售记录。6.退回的药品应放入不合格药品区等待处理。7.门店应对销后退回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清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问题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