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药店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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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连锁门店文件文件标题《门店药品陈列管理制度》总页数共2页文件编码RKMD-QMS-06版本号00执行日期20XX.X.X起草人质量管理部审核人批准人起草日期20XX.X.X审核日期20XX.X.X批准日期20XX.X.X修订原因20XX年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一、目的:为规范门店药品的陈列管理,确保陈列药品质量合格,并方便顾客选购药品,特制定本制度。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门店药品陈列的管理。四、职责:营业员对本制度负责。五、内容:1.对门店药品陈列环境的要求:1.1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1.2营业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1.3采取措施调控陈列药品的环境温度,避免药品受室外环境的影响,同时考虑本地高温或低温等极端外部环境条件;1.4应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陈列药品(常温系指10-30℃;阴凉系指不超过20℃;凉暗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藏系指2-10℃),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1.5其他有特殊规定药品按照相关规定陈列;1.6营业员每天上午9点和下午15点进行药品陈列环境温度(包括常温、阴凉和冷藏)的监测,监测记录应每月进行汇总归档,由专人保管。2.陈列药品应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有灰尘和污迹,无破损和杂物堆放,玻璃应明亮干净,不得存放与陈列管理无关的物品,不得在设施设备上随意写画、刻印、张贴等。营业场所应当至少配备以下陈列相关设备:2.1货架、柜台和阴凉柜/区;2.2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2.3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的药斗柜等设备;22.4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2.5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应有符合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柜);2.6经营拆零药品的,有拆零专柜(设置拆零专区的可不设置专柜)。3.药品不得直接置于地面上,应放置于货架上、柜台内或相应的专用设备内,与地面的高度大于10厘米,摆放端正、整齐、有序,不得混放、倒置。4.药品应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管理要求等分类分区陈列,并设置明显易懂的分类标识,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4.1陈列的药品应当避免阳光直射;4.2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4.3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在醒目处悬挂明显易懂的标识,写有提示顾客凭医师处方购买的警示忠告语;4.4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4.5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识;4.6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陈列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4.7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应当陈列于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柜内;4.8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并按照《门店冷藏药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管理,阴凉储存药品存放于阴凉柜或阴凉区内;4.9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5.药品应按效期顺序先后陈列,以利于药品“近期先出”。6.不合格药品和质量有疑问的药品不得陈列,应专区存放并设置明显标识。7.门店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门店质量管理员确认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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