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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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文件。中文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发布时间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发布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目的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1.1发布信息2.2办法内容发布信息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安全监察行为,提高安全监察人员队伍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报总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办法内容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和B类(管理类)。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和省以上质监部门的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县以上质监部门负责本地区安全监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及管理。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考核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第二章条件、义务和职责第五条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地方质监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A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B类安全监察员应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40学时。第六条安全监察员职责:(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实施安全监察工作,按照文件(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工作;(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四)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五)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A类安全监察员从事包括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行政许可资格要求等等)和安全技术类监察执法(特种设备以及生产使用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等等);B类安全监察员从事行政程序类监察执法。第七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和相关检验检测工作;(二)不准违反规定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四)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五)不准对行政相对人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六)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七)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第三章申请、考核和证书管理第八条申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向质检总局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由省级质监部门审核后报质检总局。申请人向省级质监部门申报时,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盖章后报省级质监部门。第九条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等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技术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第十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4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或相关工作,并每年参加不少于40学时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的,准予换证。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证件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报省级质监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发证件。第十二条安全监察员辞职、退休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监察工作时,应将安全监察员证交回所在的质监部门,省级质监部门每年年底应将注销证件汇总后按附件6的要求报送质检总局。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各级质监部门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70%,市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建议不低于50%。第十四条县以上地方质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监察员的管理,定期对其执法活动、行风廉政等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质监部门应当保持安全监察员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十五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的质监部门暂扣其安全监察员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轻微的;(二)应当出示安全监察员证而不出示,被投诉2次以上的;(三)故意损毁、涂改安全监察员证或者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参加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参加培训的;(五)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第十六条暂扣安全监察员证件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件人员应当向所在的质监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监察工作。扣证期满后,由所在的质监部门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况决定是否发还证件。第十七条安全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质监部门应向所在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告,省级质监部门调查属实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安全监察员证:(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二)将安全监察员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三)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安全监察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的;第十八条安全监察员证被吊销2年之内,原持证人不得重新申领。第五章安全监察协管员第十九条根据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地方质监部门可以在乡镇、社区、以及特种设备较为集中的行业和使用单位以及相关的其他单位,聘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第二十条安全监察协管员应当经省级质监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以下简称协管员证)后,方可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工作。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不得以质监部门的名义,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做出具体行政决定。第二十二条省级质监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管理办法,报质检总局备案后施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印制,协管员证书式样由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式样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协管员证式样4.吊销安全监察员证审批表5.吊销安全监察员证决定书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注销证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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