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60068-2-78 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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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标准1998年11月分类编号:43113德国标准2002年9月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78部分:试验试验Cab:稳态,湿热(IEC60068-2-78:2001)德文版标准:EN60068-2-78:2001替代标准:DINIEC60068-2-3:1986-12DINIEC60068-2-56:1990-7参见实施日期(其余两国文字。略)欧盟标准EN60068-2-78:2001具有德国标准相同的效力。实施日期:EN60068-2-78标准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同时,DINIEC60068-2-3:1986-12和DINIEC60068-2-56:1990-07标准将继续使用到2004年10月1日。德语版前言本欧盟标准由德国DIN标准委员会和VDE德国电气工程技术委员会的DKE德国电气电子信息技术标准委员会第K131工作组“环境条件,环境分类和检验”编辑组编辑而成。标准的内容曾以DINIEC104/73/CD:1998-12标准的型式予以公布。本标准所包含的IEC标准内容由TC104‘环境条件,环境分类和检验’编辑组编辑而成。IEC委员会做出决定:在2006年之前,这一部分内容不做修改。届时,将由IEC委员会针对这一部分内容做出决定:-确认-收回-由新标准代替-修改。续接第2页和EN标准7页德国DIN标准委员会和VDE电气工程技术协会电气电子信息技术委员会DIN德国标准化研究所参考文件号:DINEN60068-2-78:2002-09各种形式的复制和节录必须征得柏林DIN标准化协会的许可Preisgr.08VDE合同编号:2508零售和预订:VDE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或零售:Beuth出版有限责任公司,柏林,10772(左侧竖排文字:德国大众汽车集团公司,各种型式的复印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右侧竖排文字:使用标准之前请首先检查标准的有效性!)德国标准1998年11月DINEN60068-2-78:2002-09修改:与DINIEV60068-2-3:1986-12和DINIEC60068-2-56:1990-07标准相比较,本标准有下列改动:a)吸纳了上述两个标准中的有关内容,完全接纳了IEC60068-2-78标准的内容。b)重新编辑了EN60068标准。替代原标准:DIN40046-5:1960-06,1975-02DINEN60068-2-3:1986-12DINEN60068-2-56:1990-07德文版附件(非强制性)与欧盟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关系对于没有注明版本日期的标准引用(没有注明版本日期和没有注明应用版本的标准文字、表格和图表)等以最新的有效版本为准。对于注明版本日期的标准引用以所引用的标准版本为准。由国际标准引申出来的德国标准之间的关系以相应的IEC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为准。例如: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IEC60068被欧盟CENELEC欧洲电工委员会引申为EN60068标准,又被德国标准化组织引申为DINEN60068标准。1997年时,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对其标准的编号规则进行了修订。迄今为止使用的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编号都增加了60000。因此,原国际电工委员会的标准IEC68变成了现在的IEC60068。德国标准1998年11月欧盟标准EN60068-2-78(其他两国文字)2001年10月ICS19.040;29.020德文版标准环境检测第2-78部分:检验检验内容:湿热,恒定的(IEC60068-2-78:2001)(其他两国文字)本欧盟标准已于1997年11月23日经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通过。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坚持认为,要履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行动规则,把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标准不加改动的纳入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级标准中。通过向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的总秘书处或者在每个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成员国进行咨询,可得到最新的将本欧盟标准转换为国家级标准的国家名单。本标准有三种官方版本(德语、英语、法语)。总秘书处参与的、由欧盟成员国通过自行负责翻译成本国语言的标准与欧盟官方公布的标准具有同等的效力。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是指比利时、丹麦、德国、芬兰、法国、希腊、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奥地利、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捷克和英国的国家电工技术委员会。CENELEC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总秘书处:ruedeStassart35(街道),B-1050(邮编)布鲁塞尔©在世界范围内,本标准任何形式和方式的使用权归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成员国所有-1998年,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化委员会参考编号:EN60068-2-78:2001D德国标准1998年11月EN60068-2-78:2001前言国际电工委员会和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IEC/CENELEC共同主持下,本欧盟标准的文字部分104/207/FDIS,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TC104工作组“环境检测,分类和检测方法”工作组起草,第一版以IEC60068-2-78的型式公布的内容,由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以EN60068-2-78标准的型式公布,并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生效。并确定了下列执行时间阶段:-欧盟国家以本国标准的型式接纳该欧盟标准,或者认同该欧盟标准为本国标准的最迟日期为:(dop)2002年7月1日-欧盟各国与本欧盟标准相冲突的本国标准最迟失效日期为:(dop)2004年10月1日附件中标注有‘标准性的’内容属于本标准的内容。附件中标注有‘非强制性的’内容仅提供相关的信息。在本标准中,附件ZA属于标准性的。附件ZA将由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随后补充。认可说明: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委员会对国际标准IEC60068-2-78:2001的文字未做任何改动即以欧盟标准的型式予以公布。德国标准1998年11月EN60068-2-78:20011:适用范围IEC标准的这一部分内容提供了一种检测电气产品、部件或者仪器设备是否适合于在高湿度环境条件下进行运输、存储和使用的方法。这是一种在恒定温度条件下高空气湿度对电气产品影响的检测方法,可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在被测零部件上出现结露。这种检测要求采集大量高清晰度的温度、空气湿度和检测时间数据。检测即可在发热的电气部件上进行,也可在不发热的电气部件上进行。该检测方法即适合于大型仪器,也适合于小型的仪器;或者由于预热调整的时间问题和建造合适的、保证规定检测条件所不允许时在检测室之外用复杂的管道、电缆连接起来的检测设备对电气部件进行的检测。2应注意的相关标准本标准中引用了下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在注明标准版本日期的引用处,版本日期之后的新版本或者重新编辑的版本无效。但我们建议:在使用本标准时应尽可能的检查是否有最新版本的下列标准。对于没有注明版本日期的标准以最后有效的标准版本为准。ISO和IEC等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制定了有效国际标准的目录。IEC60068-1基本环境试验.第1部分:总则和导则.第1次修订IEC60068-2-2基本环境试验规程第2-2部分:试验试验B:干热3一般规定在进行此项检查时,被测样件应放检测设备中;试验室(箱)和被测样件的温度与实验室温度相同。检测设备内的条件应根据第5章中关于试验强度要求进行设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要求规定的条件。由于散热被测样件附件的温度条件和湿度条件可能与规定的检测值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它们的检测应按照户外空气条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参见IEC60068-1标准中4.4和4.6.2的规定)。4检测设备检测中使用的检测设备是一个试验室(箱),其结构必须:a)实验室(箱)中检测空间中的温度和湿度应能利用检测传感器进行监测。具有散热性能的被测样件应按照IEC60068-1规定的位置放置。b)在考虑了被测样件对检测室(箱)的影响后,保证检测室(箱)中检测空间的温度和相对湿度符合规定数值的要求。第5章中有关温度差异的规定包含了检测误差和常规的温度变化。德国标准1998年11月EN60068-2-78:2001发热的被测样件由于自身散热的原因可能会对周围的温度和空气湿度造成一定的影响,使之与规定的数值有所差异,此时应按照IEC60068-1标准规定的检测点进行检测。c)连续的排出检测室(箱)中的冷凝水,在没有重新清洁这些排出的冷凝水之前不得再次使用。d)检测室(箱)内壁和上顶中的冷凝水不得滴落到被测样件上。e)由于湿度检测的水必须具有特殊的导电性能,其导电系数至少为0.05MΩcm。f)被测样件不得承受由检测室(箱)设施发出的热辐射。g)利用喷水法向检测室(箱)内喷水增加湿度时,不得将直接喷洒到被测样件上。4.1发热被测样件的检测检测室(箱)的容积至少是被测样件总体积的5倍。被测样件至检测室(箱)壁的间距必须符合IEC60068-2-2标准附件A的规定。为满足规定的检测条件,必须对气流流动速度进行检测。4.2被测样件的固定在检测过程中,被测样件的固定和放置应尽可能的与使用状况保持一致。如果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时,则保持样件的固定装置应尽可能的影响被测样件与周围环境之间的热交换和湿度交换。5试验强度检测的试验强度由温度、相对湿度和检测时间长短综合确定。如果上述各项规定中某项无法确定,可按下述方法推导出温度和相对湿度的试验强度:(302)°C(933)%相对空气湿度(302)°C(853)%相对空气湿度(402)°C(933)%相对空气湿度(402)°C(853)%相对空气湿度优先选择的检测数据为:12小时,16小时,24小时,2天,4天,10天,21天或者56天。温度的总误差为±2K,且包含了检测过程中的绝对误差,常规的温度变化以及检测室(箱)内检测空间中的温度波动。为了保障相对湿度误差在要求的误差范围之内,必须保证检测室(箱)中检测区域中的温度误差在任何时候、任意两点之间都在规定的界限内。当温度的差异大于1K时,则不能满足相对湿度检测条件的要求。必须要求在短时间内将温度差异控制在小于±0.5K的范围内,以保证得到准确的相对湿度。德国标准1998年11月EN60068-2-78:20016常规检测根据各个检测规定的要求,应对被测样件进行抽样检测和电气功能、机械功能的检测。7检测过程检测过程如下:a)如果没有其它特殊要求,应将到达实验室室温的被测样件在无包装、断电和可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放入检测室(箱)中。在特定的情况下,若被测样件满足了要求的检测条件时,相关的检测条件必须尽可能的便于被测样件进入检测室(箱)中;但无论如何应避免被测样件结露。对于小型被测样件,可通过在实验室放置使其到达实验室的室温来满足这一条件。b)检测室(箱)中的温度必须调节的符合相应试验强度的要求。在温度检测时,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分钟,检测的温度差异不得大于1K/分钟。在这一检测过程中,被测样件不得出现结露。c)在这一时间间隔内,可通过不提高绝对湿度的方法避免被测样件结露。d)相对湿度按照规定的试验强度进行调节,但调节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e)被测样件在检测条件下和规定的、满足各个检测条件的时间间隔内加载。检测时间的长短应进行测量,测量的时刻是满足规定条件的时刻。f)在各个单项检测规定中,必须对保证工作条件的时间间隔做出规定。g)检测结束后应进行后续的处理工作。8补充检测根据有关的单项规定,可以在检测过程中或者检测结束后对仍位于检测室(箱)中的被测样件进行检测。如果需要进行这样的检测时,则必须规定单项检测的方法和时间。在进行这类的补充检测时补充样件必须仍然停留在检测室(箱)中。9后续处理工作在进行各个单项检测时必须做出决定:是否有必要在常规气候环境中进行后续处理(IEC60068-1第5.3节),或者在可调节的后续处理条件下(IEC60068-1第5.4.1节)进行后续处理。如果需要可调节的后续处理条件时,允许补充样件在等待检测的时间中存放在另一个检测室(箱)中,或者保留在原检测室(箱)中。若要使用另一个检测室(箱)时,则在两个检测室(箱)之间的过渡时间应尽可能的短。必须的最长0.5小时之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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