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保管合同合同编号:甲方(委托方):地址:乙方(保管方):有限公司地址: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货物在上海地区的仓储业务达如下一致。第一条(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包装)1、货物品名:服装2、包装:纸箱第二条(业务范围,责任)甲方责任甲方应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并满足一般普通仓库存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和规定的,甲方的包装必须保证货物在运输、搬运和储存时的货物及人身安全),若因包装问题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若甲方对货物的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甲方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并给乙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和前来提货的单位或个人,乙方收到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用于同前来提货的人员持有的《产品出库通知单》传真件进行核对,只要单单一致,即可发货。(或:甲方在货物出仓前必须分别传真盖有甲方图章和/或专人签字的《产品出库通知单》给乙方,并在其中注明前来提货车辆的牌照号码,乙方按照通知单发货,只承担核对出库单表面信息一致的责任,并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做任何核实。)甲方负责购买所存储或托运货物的货物保险,乙方同意在得甲方授权后代为购买货物保险。第三条(业务指令)1、对于甲方发出的业务指令,乙方应本着负责的态度,如实执行。22、上述指令原则上以书面形式发出,应包括品名、数量、记号、价格等内容及提请乙方注意的事项等。第四条(通知义务及协助盘点)1、乙方原则上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报告出入库数量、及在库状况等。2、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盘点报表,甲方每年两次对货物进行抽盘。第五条(不可抗力)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履行或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另两方,并应在7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证明文件。第六条(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依照本合同进行业务操作过程,所得知的一切有关对方业务的情况,均不得泄露给其他方。第七条(费用和结算)本合同相关业务费用如附件所示如遇进出库货物形态、包装方法变更,或本合同未列明事项的特殊作业,价格另议。第八条(通知、付款)乙方完成相关业务后,于当月底结算并在翌月10日前向甲方发出以人民币结算的该月付款通知。乙方接受甲方将通知付款的金额,以现金、支票或者转帐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中的方式支付。支付日期原则上定为每月25日以前,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担,若延期支付,甲方每天将按应付金额的0.5%支付滞纳金。第九条(违约和合同解除)1、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当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不得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承诺,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即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根据赔偿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全额赔偿经济损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具体赔偿数额由三方协商确定。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时,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任何一方因要解除本合同,需在三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两方,或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违约金作为补偿。第十条(权利义务的禁止转让)3甲方或乙方在事先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第十一条(诚信原则)经济发生巨大变化、或对本合同未列入的事项产生异议时,除根据当地法规外,应本着甲乙双方的诚意妥善解决,如无法解决,则委托相关仲裁机构仲裁。第十二条(有效期限)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共同签字后生效,有效期至20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双方若无书面异议,自动延长1年。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各持一份。如有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附件:甲方:乙方: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