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2、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13、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米。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五、设施设备14、学校应当设置普通教室、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体育活动室、计算机室、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教学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并能够满足新课标要求。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15、学校应当设置田径场、篮球场等运动场所,配备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体育器材。田径场应当建有250米以上环型跑道。16、学校馆藏图书数量应当达到生均30册以上。阅览室有报刊80种以上。教师工具书、参考书的数量能够满足教学需要。17、学校的实验仪器配备应当达到《安徽省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技术装备规范(试行)》(教秘〔2006〕194号)规定的Ⅰ类或者Ⅱ类标准。18、学校应当按生机比不小于12∶1、师机比不小于3∶1的比例配备计算机。六、办学经费19、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20、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的运转资金。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七、组织机构21、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规定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22、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23、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24、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25、学校应当设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明确各机构的职责。26、学校应当建立规范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和其他工作的规章制度。八、教职工队伍27、学校应当组建适应普通高级中学教育教学和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学生与教职工的比例不高于∶1,专任教师不低于应配备教职工总数的2/3。28、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29、学校应当按照普通高级中学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者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九、附则30、设置完全中学或者十二年制学校的,办学条件还应当达到其他相应学段的设置标准。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办学条件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31、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在本市设立普通高级中学的,参照本标准执行。32、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33、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二)合肥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教基〔2007〕15号)、《合肥市市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划建设的规定》、《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2、学校建设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学校应当设在无污染的地段,不得毗邻集贸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危险物品仓库等不利于学生学习、生活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校园绿地率应在35%以上。3、校园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学生宿舍和食堂的抗震设防类别应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重点设防类。消防设施设备符合要求。校园应独立设置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二、举办者4、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5、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三、办学规模6、农村小学、初中应设置6个以上教学班,城市小学、初中应设置12个以上教学班。小学班额为46人,初中班额为50人。四、校园校舍7、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8、学校拥有独立的校园。生均用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城市小学不低于11平方米,农村小学、城市初中不低于16平方米,农村初中不低于25平方米。9、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小学不低于5平方米,初中不低于6平方米。寄宿制学校生均宿舍面积(按住校生计算):小学不低于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平方米。10、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校舍的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应当设牢固、安全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米。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米。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四层以下,初中的主要教学用房应设在五层以下。五、设施设备11、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辅助用房应当基本配套。设置满足教学需要的普通教室和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卫生室等教学辅助用房。寄宿制学校还应当设置满足师生食宿需要的生活用房及设施,其中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12、小学应当设2组60米或1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环道田径场。初中应当设2组100米的直道跑道,或者设1个250米以上的环道田径场。学校应当按照每6个班1个的标准设篮球场或排球场。13、学校有独立设置的图书馆(室)。生均图书:小学不少于15册,初中不少于25册。学校年订阅报刊种类不少于30种。藏书室、师生阅览室分别设置。14、学校课桌椅、实验器材、现代教育装备以及音乐、体育、美术教学器材配置应当达到《安徽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要求,并满足教学需要。六、办学经费15、学校办学经费可以由举办者独资,也可以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的,应当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有相应的资信证明(社会中介组织出具的验资报告、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等)。16、校舍、设备达到设置标准后,学校还应当有相应数额的运转资金:农村小学不低于30万元,城市小学、农村初中不低于50万元,城市初中不低于100万元。学校的日常教学、行政办公、生活保障、教师培训等正常经费应当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七、组织机构17、学校应当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包括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决策机构的名称、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及章程修改程序等内容。18、学校应当依法设立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决策机构聘任,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应当组建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管理能力强、熟悉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业务的领导班子。19、校长或者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管理经历,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65周岁。20、学校应当建立负责行政事务管理、教学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机构。规章制度齐全,工作职责明确。八、教职工队伍21、学校应当按照义务教育课程标准配齐各学科教师,组建适应教育教学管理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教职工与学生的比例:小学不低于1:23,初中不低于1:18。聘任的专职教师(不含返聘的退休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22、学校聘用的各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学校应当与教职工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九、附则23、设置九年制学校、十二年制学校或者完全中学的,分别执行相应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其中共享的资源应当按照指标要求较高学段的设置基本标准执行。设置体育、艺术等类别义务教育学校的,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24、在偏远地区设立面向特殊群体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可以适当降低,具体由所在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5、本标准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本级。26、本标准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27、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民办普通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一、办学指导思想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执行有关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办学,不以营利为目的。2、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为依据,确立正确的教育观和儿童观,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全面和谐发展。3、服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二、领导机构1、幼儿园主办者必须热爱幼儿教育事业,深刻理解、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幼儿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政策。2、领导班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办学思想端正,懂得有关教育法规和政策,熟悉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能力较强。3、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幼儿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三、师资队伍1、幼儿园教职工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保育教育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