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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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流程图强制措施流程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补批)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依法作出其他处理符合采取强制措施条件出示执法证,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流程图出示执法证,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行政强制方式、条件和期限行政强制方式职权依据法定时限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铺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地方法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3年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修订)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工作场所和工程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查封、扣押进入工程现场的假冒伪劣或者涉嫌假冒伪劣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依法作出处理;(四)发现存在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予以查封、扣押直接用于占道经营、乱摆乱卖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1.[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第(五)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12年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9号公布修正)第九条第(三)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检查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场所、物品,查封、扣押直接用于无照经营的物品、设备、工具、资料等财物;3.[规范性文件]《佛山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规定》(2004年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第九条第(六)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2.《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第十二条:查封、扣押财物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措施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停止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2.[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逾期不拆除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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